第八章 調劑
第五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時,可組織開展調劑工作。招生單位接受所有考生(含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與普通計劃之間調劑的考生等)調劑申請均須通過教育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網址:https://yz.chsi.com.cn/yztj)進行,嚴禁通過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調劑申請。
第六十條 開展調劑的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本單位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規范制訂調劑工作辦法,并提前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和本單位網站公布。
招生單位調劑工作辦法應明確接受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專業范圍、初試科目、初試成績要求等,其中初試成績含加分)、工作程序、復試錄取辦法(含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則)、咨詢渠道等信息,報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專業范圍等學術要求的,須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審核同意,確??茖W性。調劑考生初試成績須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并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愿專業與調入專業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相近。
招生單位要規范制訂調劑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則,不得將考生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畢業院校、提交調劑志愿的時間先后順序等非學業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招生單位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復試的考生。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調劑工作,統一審核院(系、所等)調劑細則、統一發布調劑信息、統一監督巡查、統一審核調劑復試及錄取名單、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調劑辦法、調劑錄取名單的審核,及對調劑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第一志愿報考下列專業(或專項計劃),應遵循相關調劑要求。
(一)報考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劑出同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工學照顧專業之間,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之間調劑,按本類照顧專業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執行。
(二)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游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且初試成績同時符合調出專業和調入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該7個專業學位。
(三)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報考條件,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其初試成績須符合相關招生單位確定的接受“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對于“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和普通計劃之間的調劑,招生單位須嚴格按照調劑程序和要求組織,不得直接改變考生志愿、調整計劃類型進行復試錄取。
(四)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并公布本單位接受報考其他單位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調劑申請的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作為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的考生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的基本成績要求。
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報考其他學科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五)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的考生不得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其他學科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劑到該專業。
(六)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專項計劃以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到該專項計劃。
(七)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第六十二條 招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復試錄取情況,通過本單位官方網站和“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及時、準確發布招生計劃余額信息,為調劑考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咨詢答復等服務保障工作。嚴禁招生單位任何工作人員和學生未經單位授權擅自發布調劑信息。
招生單位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自主設定調劑系統持續時間、考生調劑志愿鎖定時間等,并在時間安排上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得低于12小時,考生調劑志愿鎖定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后,如招生單位未明確受理意見,系統自動解除鎖定,考生可繼續填報其他志愿。
招生單位發布需考生確認擬錄取或復試通知時,需充分考慮考生學習、工作、休息時間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給考生預留充裕的確認時間。對于沒有按時確認的考生,招生單位應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逐一聯系確認,不得簡單以“逾期不接受視為自行放棄”對待。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三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于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四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六十五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當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或檔案審查意見)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須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章 錄取
第六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屬地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管理和實施辦法,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同一招生單位內,學術學位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學位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與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相互調整使用。
招生單位承擔的各類專項計劃均包含在本單位的招生總規模以內,專項計劃專項使用,不得挪用。破格復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3%。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
第六十八條 對于擬錄取為定向就業的考生,招生單位須嚴格審核其定向就業合同,從嚴把握,并提前告知其相關就業政策等。
定向就業的考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確定擬錄取名單前,要全面開展錄取檢查,對報考資格、錄取條件、錄取程序等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第七十二條 被錄取的新生(錄取資格無效的除外),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招生單位規定。經招生單位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納入招生單位錄取當年的招生計劃管理。
第七十三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考生擬錄取后組織進行。招生單位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規定,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要求,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十一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五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網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
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招生信息公開公示,之后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所有招生信息,所有公開公示的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規定。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認真審核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
第七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辦法、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專業目錄和各學科專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按領域或方向)招生計劃等。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學習方式、學制、學費標準、獎助辦法、畢業就業、住宿情況以及培養所在校區等內容。原則上招生單位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收在職定向就業人員。招生章程應報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在復試、錄取階段(含調劑,下同),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統一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等)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和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等信息;統一公示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7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注冊。
對破格復試、報考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當進行說明。相關信息及材料需存檔備查,并明確責任人。
公示結束后,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審核通過的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臺的信息為準。
第七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時,應暢通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建立完善接訴即辦機制,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二章 違規處理
第七十九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招生單位和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教育引導考生遵章守紀、誠信考試。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騿挝弧?/p>
第八十一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等要求,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依法整治。
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開展輔導培訓或發布虛假招生宣傳(廣告)騙取錢財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相關命題人員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考研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相關人員須向招生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禁社會培訓機構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宣傳和組織活動。在校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助考作弊、虛假宣傳等涉考違規違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三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四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訴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并按《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條 推薦免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有關研究生招生計劃管理、生均撥款、學費標準、獎助政策、新生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