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命題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各有關單位應根據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工作定位和相應考試大綱(考試內容范圍說明),參考本科教學大綱,開展初試科目命題工作。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適當,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鼓勵招生單位不斷豐富完善自命題科目的試題題型。
第二十九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
第三十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招生單位要加強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自命題管理各項工作,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范,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制卷,試題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范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卷絕對安全。加大對自命題題庫建設投入和研究力度。大力推進按一級學科命題或跨一級學科命題,醫學學術學位自命題科目應按一級學科命題。鼓勵招生單位優先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或招生單位間聯合命題。不得委托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制自命題科目試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制的,要簽訂保密協議。對于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和新增學位授權點,鼓勵選用其他招生單位相同相近學科或本單位其他已開展招生的相近學科專業試題。
招生單位要按學院或考試科目組成多個自命題科目命題小組。各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過硬、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在命題前要簽訂保密協議,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學院主要負責同志、命題小組組長是相關自命題科目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試題內容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命題不出差錯。命題小組人員名單須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嚴格審核。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應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也可由招生單位自命題或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
第五章 初試
第三十二條 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等3個門類學術學位,及體育、應用心理、博物館、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公共衛生、護理、藥學、中藥、中醫、醫學技術、針灸等12個專業學位,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游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和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管理類綜合能力、外國語,滿分分別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論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考核。
第三十四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心理學專業基礎、歷史學專業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管理類綜合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基礎(非法學)、法律碩士綜合(非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基礎(法學)、法律碩士綜合(法學)、經濟類綜合能力、教育綜合。
鼓勵招生單位積極選擇使用上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須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并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初試時間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考試時長為6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3日舉行。
其中,12月21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論或管理類綜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14:00-17:00 外國語;
12月22日上午8:30-11:30 業務課(一)或專業基礎綜合;
12月22日下午14:00開始 業務課(二);
12月23日上午8:30-14:30 業務課(二)。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考試,一律不予承認。具體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報考點和招生單位公布。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組織。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荚嚨目忌蓞⒓友a考。
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工作方案(含補考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補考原因及補考時間、地點等信息),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準,并在其指導監督下組織補考。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后半個月內進行。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第六章 評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實行?。▍^、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點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指導下按要求制訂評卷細則、程序、工作要求和紀律等。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承擔屬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
第四十一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完善評卷教師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平穩有序。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教師所在學校要按規定將教師參加評卷工作相關情況納入教師履職考評體系。
第四十四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本單位負責;聯合命題的評卷工作原則上要確定一個招生單位作為牽頭單位,負責統籌組織和管理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管理機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動員并指導、支持屬地招生單位采用網上評卷方式,推進雙人雙評、多人分題評卷等改革,加強評卷工作規范管理。各招生單位應在自命題科目評卷自查工作完成后,將相關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開展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自查,并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評卷工作。自查檢查完成后,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并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成績。考生若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答卷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保存,自命題科目答卷由招生單位保存。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七章 復試
第四十七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招生單位要在復試中加強對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綜合評價,既要注重考生的學業知識,也要注重考生的專業能力素質和科研創新潛質,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試成績,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貫學業表現。
第四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明確復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以下簡稱考生初試成績要求)、成績使用辦法、工作程序、組織管理、咨詢渠道等,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嚴格執行。未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辦法一律無效。招生單位復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九條 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制定并公布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國家分數線)。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原則上按學科門類分別劃線,“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工商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學位、以及有關照顧專業(指工學照顧專業、體育學、體育碩士,教育部將根據國家戰略需要、社會發展需求、考生報考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下同)將單獨劃線。
第五十條 招生單位應確定并公布報考本單位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分學科門類或學科專業的總成績、單科成績要求,下同)等。
(一)自主確定并公布報考本單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以下簡稱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考生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國家分數線供招生單位參考。
(二)自主確定“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初試成績要求(一般不高于本單位相應學科專業普通計劃考生初試成績要求)、該計劃接受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同等條件下服役時間長的考生優先錄取。
(三)自主確定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
(四)除上述(一)、(二)、(三)等3種情形外,招生單位須在國家分數線基礎上,結合生源、招生計劃、復試比例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提出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要求。
其中,經教育部批準的有關招生單位可直接自主劃定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報經屬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后方可公布,未經備案的不得公布執行。有關招生單位劃線工作要堅持質量為先、寧缺毋濫的原則,初試成績要求應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人才選拔要求,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要求。所有考試科目均為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學科專業,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原則上不得低于國家分數線。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考生初試總成績要求低于國家分數線的學科專業,下一年度不得擴大該學科專業招生規模(不含“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
第五十一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等考試科目)成績略低于全國初試單科成績基本要求,但業務課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第一志愿專業復試(以下簡稱破格復試)。
破格復試辦法、程序及相關考生名單須經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其中,破格復試辦法和程序要納入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一并提前對外公布。破格復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
對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單位要積極做好調劑工作,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標準進行破格復試。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進行破格復試。破格復試考生不得調劑。
第五十二條 復試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由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并提前公布,進入復試的考生人數一般不少于各學科專業已公布招生計劃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數組織復試。
第五十三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前應當嚴格采取人證識別及相關信息庫數據比對等措施,加強對考生的身份審核及報考專項計劃、申請享受初試加分的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者,不予復試。
第五十四條 招生單位復試試題管理工作應參照初試自命題有關工作要求進行,原則上應命制多套試題。復試期間要堅持并完善隨機選定考生次序、隨機確定導師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復試試題等管理方式,加強復試過程監管,確保公平公正。
考生應自覺遵守招生單位考場規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復試承諾書》等內容,在招生單位復試工作結束前不得對外透露或傳播復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
第五十五條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鐚W科專業報考的考生是否需要加試,由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加試方式為筆試,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招生單位應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加試辦法。
第五十六條 招生單位須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游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和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復試中組織思想政治理論考試,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七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復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八條 如有必要,經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同意,招生單位可以對考生再次復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