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創新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實踐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積極推進專業學位與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分類選拔。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以下統稱學科專業]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或備案。
第五條 教育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招生單位根據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確定本單位各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部統一確定初試、復試時間。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初試科目分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
開展單獨考試招生的招生單位和開展推薦免試招生中推薦工作的高校(以下簡稱推薦高校),均應具備相應資格。
第七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嚴格規范管理,落實考試招生回避、信息公開等要求。
第十條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管理各項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并發布考試招生政策、工作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考試招生工作,推進招生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全國考試招生工作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下達年度單獨考試招生限額和年度推免生名額。
(三)確定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編制其考試大綱并組織命題工作。
(四)會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指導做好全國招生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五)組織考試招生工作示范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監督管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和招生單位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招生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因地制宜制訂管理和實施辦法,報教育部備案后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全面負責考試安全工作,綜合施策,完善防范和打擊考試作弊工作體系,統籌做好本地區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制訂并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開展招生咨詢、報考資格審核、初試和復試、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并做好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開展監督檢查,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加強試題試卷保密、保管,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試工作人員,服務保障考試組織工作。
(七)及時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八)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行為,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咨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指導有關教育司(局)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辦法及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監督管理其考試招生工作;配合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并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負責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明確本單位各有關部門、院(系、所等)在考試招生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加強組織協調,統籌推進考試招生工作。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程,審議決策考試招生重大事項等。
(二)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單位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所在?。▍^、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管理和實施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并公布本單位的招生章程、招生專業目錄、體檢要求及有關工作方案等。
(四)組織招生宣傳、咨詢、考生報考資格審核、思想政治素質與品德考核、體檢、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本單位自命題管理(命題、制卷、寄送、保管等)、復試等工作,全力確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做好考生報名、組考、評卷(含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自命題科目)等工作,并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咨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制。
第三章 報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時限由招生單位規定,下同)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疲┊厴I學歷后滿2年及以上人員(畢業后到錄取當年入學前,下同)或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的人員。
在讀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考下列專業學位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報考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的,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且報名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可報考)。
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的,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且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
(二)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專業學位,以及工程管理專業學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教育專業學位中的教育管理、體育專業學位中的競賽組織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項要求。
2.本科畢業后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疲┊厴I學歷或本科結業后,符合招生單位提出的相關學業要求,達到本科畢業同等學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項要求。
(二)本科畢業后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后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
第十八條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生源范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兩個階段。
網上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關工作安排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yz.chsi.com.cn)參加報名,按要求如實填寫并提供真實材料。
網上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有關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布,具體確認工作由相關報考點組織實施??忌鷳e極配合報考點做好網上確認工作,認真核對并確認本人報名信息,根據核驗工作要求提交補充材料。
所有考生均須參加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遵守相關約定,逾期不得補辦??忌蚓W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復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報名網絡技術服務工作由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負責。
第二十條 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應統籌考慮考生規模、考務組織、服務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試服務資源,合理設置并公布報考點,妥善安排考生報考和咨詢。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中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選擇教學點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相關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因地制宜、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為更多考生就地報考提供服務??忌鷳艏诘貞龊每忌鷪竺档追毡U稀?/p>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遵循《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組織規則,參照《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有關要求,積極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殘疾考生如需組考單位在考試期間提供合理考試便利服務,應于報名階段與報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溝通申請,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后3年內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可申請享受初試總成績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一)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國際中文教育志愿者”項目之一,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學生士兵〔即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者,其中,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疲ê呗殻?、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疲ê呗殻ㄍ卯厴I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達到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
申請享受初試加分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未按規定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項目不累計。
除上述加分項目外,各地各招生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加分范圍、另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報考地處二區(具體范圍見第四十九條)招生單位且畢業后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申請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報考點對相關考生資格進行初審,招生單位在復試(含調劑)前進行復審。未按規定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享受照顧政策。
第二十四條 報考有關專項計劃的考生,須符合相應報考條件并在網上報名時填報。
(一)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
考生報名時按要求填報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考生復試前向招生單位提供《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招生單位對其報考資格進行復核。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參加復試,僅可在調劑階段按規定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若報名時申請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并填報了相關信息,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后,調劑階段可按規定申請調劑“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若報名時未申請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的,不可參加“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調劑。
(二)其余專項計劃,執行相應文件規定。
報考專項計劃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試加分和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二十五條 對服役期間獲得三等戰功、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人員,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試資格的考生,應在教育部規定的全國統考報名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網址:https://yz.chsi.com.cn/tm)報名,逾期不得補報。
招生單位應對申請免初試的考生組織復試,復試合格者即可予以擬錄取。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錄取,隨時發現、隨時處理。報考點和招生單位發現有考生偽造、變造證件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七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報名。在規定截止日期未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