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加強公安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保證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及《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在自治區公安廳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全面貫徹立德樹人、育警鑄魂根本任務,突出政治標準,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接受學院紀檢監察督察等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英文名稱:Inner Mongolia Police Professionanl College,英文縮寫為:IMPPC。
第五條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辦學地點:
(一)新城區校區:新城區興安北路11號;
(二)和林格爾校區:和林格爾新區金盛路。
第六條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內蒙古警察訓練總隊)是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主管、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業務指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作為全區唯一的公安政法類高等學校,學院是自治區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區公安隊伍建設的源頭和基礎,承擔著公安學歷教育、在職民警培訓、公安理論研究、重大活動安保以及應急維穩處突等重要職能,被譽為“北疆衛士的搖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在自治區公安廳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公安廳政治部和學院共同完成。
第八條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部門設立在學院學生處,是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實施招生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第九條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專業包括:
(一)公安類專業:刑事偵查、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政治安全保衛、網絡安全與執法、特警、刑事科學技術、警犬技術
(二)非公安專業:法律事務。
第十條 我院公安類專業主要培養政治立場堅定,忠誠可靠,具有嚴明的組織紀律性、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及警察基本素質,熟悉我國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掌握本專業基本理論和技能,面向基層一線執法執勤的高素質警務人才。
第十一條 非公安類專業培養具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素質、人文科學素質、身體心理素質、較強社會責任感,系統掌握法律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及基本法律實務技能,具備嚴明的紀律作風、優良的職業道德、法律服務能力、創新創業能力及邏輯分析推理能力,能正確解決常見的法律問題,能勝任司法機關法律輔助工作和服務社會治理工作的應用型人才。
第十二條 招收區內普通高中畢業生,入學后外語教學課程只開設英語,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三條 招生計劃以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公布為準,其中公安類專業女生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5%。
第五章 報考資格條件和招錄要求
第十四條 報考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公安專業的考生,應取得當年高考資格,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4.志愿從事公安工作,熱愛人民公安事業,立志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5.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6.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8.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標準。
第十五條 公安類專業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和《關于做好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安類專業面試:
考生須于高考成績公布后(具體時間以考試中心公布為準),登錄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指定的網址,填報公安類(??疲┮庀蛐灾驹福顖蟪晒笠罁让晒沤逃猩荚囆畔⒕W公示名單方可參加政審、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
面試主要從報考動機、思想意識、思維表達能力、身體條件等方面辨識考生是否適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從事公安工作。
面試時間:以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為準。
面試地點:以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為準。
第十七條 體檢和公安類專業體檢
體檢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專業體檢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6〕140號)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身高:男性170cm及以上,女性160cm及以上。
2.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單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間(含本數,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間。
3.視力:雙眼裸眼視力均為4.8及以上。
4.色覺:無色盲、色弱。
5.外觀:無少白頭,無胸廓畸形,無脊柱側彎、駝背,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髁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無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體無影響功能的瘢痕,面頸部無瘢痕,無下肢靜脈曲張,無腋臭,共同性內、外斜視不超過15度,無唇、腭裂或唇裂術后有明顯瘢痕。
第十八條 公安類專業體能測試: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類專業錄取:
經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合格的考生,按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求,在專科提前批次網上填報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專業志愿。我院根據考生志愿和各專業要求,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的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時以投檔分為排序成績,采用“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對在我校投檔比例線上且已經投檔我校符合條件的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以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當所有專業志愿都錄取完畢后,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予以退檔處理。我院承認加分政策。
錄取和安排專業以投檔成績為準。
對于已投檔考生排序成績相同時,首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其次對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語文(蒙古語文甲或朝鮮語文,下同)、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單科成績擇優錄??;對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非公安類專業報考資格及錄?。?/p>
非公安類專業考生報考資格按照高職高專批次普通類招生規定執行,在高職高專批次錄取,不組織體檢、政審、面試、體能測試,根據考生志愿和各專業要求,我院根據考生志愿和各專業要求,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的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時以投檔分為排序成績,采用“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對在我校投檔比例線上且已經投檔我校符合條件的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以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當所有專業志愿都錄取完畢后,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予以退檔處理。我院承認加分政策。
錄取和安排專業以投檔成績為準。
對于已投檔考生排序成績相同時,首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其次對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語文(蒙古語文甲或朝鮮語文,下同)、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單科成績擇優錄??;對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以內蒙古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入校后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對修滿規定課程、達到規定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高等院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的有關精神及當年國家、自治區關于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公安類專業畢業生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考試,經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和考察,合格的錄用為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
第二十五條 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和《〈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精神,非公安類專業學生不得轉入公安類專業,非公安類專業畢業生不能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考試。
第二十六條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有關聯系方式:
(一)招生咨詢電話:0471-5278003;
(二)通訊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興安北路11號
(三)學院官網:http://imppc.cn;
(四)學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