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西藏自治區相關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本章程。本章程只適用于西藏民族大學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為西藏民族大學,英文譯名為Xizang Minzu University,國標代碼為10695。學校是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是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前身是1957年黨中央指示創辦、1958年9月開學的“西藏公學”,1965年更名為西藏民族學院,2015年更名為西藏民族大學。
第四條 學校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建高校、國家中西部地區重點建設高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教育部卓越人才培養計劃試點單位、教育部團隊式對口援助高校。
第五條 學校具有博士、碩士、學士三級學位授予權,以培養全日制普通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為主。
第六條 學校地處陜西咸陽,有渭城和秦漢兩個校區。渭城校區地址為陜西省咸陽市文匯東路6號,秦漢校區地址為陜西省西咸新區秦漢新城蘭池四路。
第七條 學校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招生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組長擔任。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討論決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普高招生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
第十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西藏民族大學校園主頁、西藏民族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及錄取結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西藏民族大學依據國家政策要求,根據學校辦學實際,結合各省的招生和專業報考情況,兼顧各省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對分省分專業計劃進行分配和調整,最終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有關各省的分專業招生人數及錄取批次以各省級招生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第十二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區人社廳、區教育廳等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我校錄取的學生中,除部隊生源計劃、地方優師計劃定向西藏就業外,其他學生畢業后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受西藏自治區黨委教育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安排下,遵照“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原則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認真貫徹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招生錄取有關規定,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排序位次、專業志愿、體檢結論等情況,結合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確定考生是否錄取及錄取專業,按照公布的專業計劃錄滿為止。
(一)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對于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分數優先的平行志愿原則分專業錄取,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分。根據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計劃,按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遵循考生專業志愿進行專業調配。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依據生源省份公布的單科成績比較順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若無依據,文史(歷史類)計劃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安排專業,理工(物理類)計劃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安排專業。
2.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相應符合要求的缺額專業錄??;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滿足確額專業錄取要求的,則作退檔處理。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后,未完成的專業計劃,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征集錄取。
(二)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1.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依據生源省份藝術類投檔規則,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綜合成績相同的考生,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的學生。
2.體育類專業在文化和專業成績均合格的基礎上,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底錄取。
3.運動訓練專業依據《西藏民族大學2024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三)其他專業錄取要求
1.外語類專業只招收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西藏考生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100分,有組織英語口試的省份,口試成績需合格,生源不足時,口試成績可不作為外語類專業錄取的必要條件;其他專業無語種限制。
2.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對高考數學單科成績有要求,西藏考生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90分。
3.體育類、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對考生身高有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4.藝術教育專業依據考生志愿,優先錄取有音樂、美術專業省級統考成績或特長的考生。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錄取無男女生比例要求,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六條 學校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
第五章 收費要求及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按西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學雜費,公布招生計劃同時公布各專業學費標準。
第十八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西藏自治區師范及農牧林水地礦類專業免費教育補助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通知》(藏教廳[2016]64號)規定,自治區對符合通知要求的學生實行“免補”教育政策。錄取到我校師范類專業和環境生態工程專業的學生,免除學費和住宿費,并給予每年3000元的生活費補助。
第十九條 根據藏教委字[2000]39號文件規定,我校住宿費為800元/學年,學費標準3360元/學年。
第六章 資助體系
第二十條 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學校建立了“獎、助、貸、勤、免、補”助學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并提供國家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多種資助辦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具體資助辦法請登錄西藏民族大學網站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欄目進行查詢,咨詢電話:029-33756251。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中如發現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3個月內學校對學生報名資格、照片信息、體檢信息、中學學籍檔案、加分材料等資料進行復查,復查中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咨詢聯系方式
學校主頁:https://www.xzmu.edu.cn。
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zs.xzmu.edu.cn。
電 話:029-33755799(兼傳真)、33755427。
電子郵箱:xzmuzsb@163.com。
第二十三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從事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為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我校普高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西藏民族大學紀檢監察機構對招生工作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舉報電話:029-33755293。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西藏民族大學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