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南昌大學科學技術學院招生工作,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院全稱:南昌大學科學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第三條 學院標識碼:4136013429。
第四條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第五條 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條 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七條 辦學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院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院招生工作政策,討論決定學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學院招生與就業工作處是組織和實施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學院紀委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根據學院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院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科學、合理地制定招生計劃。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學院招生與就業工作處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分省分專業計劃報各省招辦并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院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上線考生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三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生源狀況,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根據各專業報考狀況,為更好地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經生源省(自治區、 直轄市)教育考試院批準,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書,或登錄學院招生網站https://ncuky.edu.cn/zsw/查詢。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公平、公正、公開、 科學、規范地選拔學生。
第十六條 學院開設的公共外語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 各專業無任何加試要求;男女比例無限制;各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
第十七條 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考生須選報符合自己身體條件的專業,否則,學院有權調劑到其他合適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則做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學院專業錄取根據投檔成績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進行。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的,則由學院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專業組模式投檔的,調劑到考生報考的專業組內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普通類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生源省如提供同分位次,按位次順序確定考生專業;如未提供同分位次,依次比較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成績認可各省組織的藝術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和藝術專業成績均須達到各省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學院執行各省藝術專業的投檔規則,按各省藝術類投檔成績從高往低擇優錄取,同分處理辦法:生源省如提供同分位次,按位次順序確定考生專業,如未提供同分位次,依次按照專業成績、文化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確定考生專業。
第二十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的原則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院各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及招生錄取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嚴格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惠加分政策在提檔和專業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六章 獎學金、助學金措施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院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院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七章 學費、住宿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院收費標準按江西省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有關文件(贛 發改收費[2016]417 號文、贛發改收費[2017]1026 號文)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為 13000 元/生.學年,理工科類專業學費為 14500 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為 15500 元/生.學年;住宿費為 1200 元/生.學年。如有調整則按照新的收費標準文件執行。
第八章 入學與畢業
第二十五條 被學院錄取的新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院長簽發,招生與就業工作處向新生郵寄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含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八條 藝術類新生入學后須參加學院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入學要求,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并報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院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大學科學技術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院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南昌大學科學技術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院通訊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 199 號
郵 編:332020
咨詢電話:0792-3561556 (日常)、0792-3561555 (暑假)
監督電話: 0792-3561599
學院網址:https://ncuky.edu.cn
第三十一條 本年度招生政策、辦法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調整后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院工作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的意見,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于學院錄取承諾。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項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