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辦學性質為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頒發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堅持公平、公正、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錄取中的優錄政策,將參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我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新生進校后公共外語課程教學語種均為英語。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招生工作,學校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招生工作,學校紀委全過程監督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及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第九條 報考我校普通類專業的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對于投檔分相同的江蘇省考生,則參照江蘇省的同分投檔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對于投檔分相同的江蘇省外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最后安排各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第十條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ㄗ灾螀^、直轄市)學生的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我校安排考生調劑專業志愿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對報考我校音樂類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所在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若投檔分相同,依次按專業分、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對報考我校美術與設計類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所在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若投檔分相同,依次按專業分、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對報考我校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所在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投檔分相同,依次按專業分、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我校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安排在普通類專業相應批次,對進檔考生直接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對報考我校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所在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投檔分相同,依次按專業分、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五章 身體健康要求
第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具體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指導意見》中規定“學??梢圆挥桎浫 薄皩W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情況,我校均按不予錄取執行??忌雽W后,我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體檢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隱情不報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依據、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七條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關于優化民辦高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收費發〔2023〕677號)文件精神,學費收取標準為:人文社科類、體育類專業18000元/生/學年;理工科類專業20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22000元/生/學年(其中環境設計專業為24000元/生/學年)。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 蘇財綜[2002]162號)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按照具備的條件收取相應標準。我校學生住宿費標準為1500元/生/學年。
第十八條 我校積極為學生勤工助學創造有利條件,提供便捷服務。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除國家助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外,還設立了校勵志獎學金、校助學金等。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學校地址:江蘇省丹陽市正德路8號(郵編:212300);招生咨詢電話:0511-88150818;招生監督電話:0511-88150105;學校網址:http://www.nnudy.edu.cn/;學校招生網址:http://zs.nnudy.edu.cn/。
第二十條 本章程通過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