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稱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況
1.學校名稱: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
2.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為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主管部門為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辦學情況
1.學校層次:???/p>
2.辦學類型:公辦
3.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凡通過高等職業教育統招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在校期間圓滿完成學業要求,正常畢業,由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統一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飘厴I證書。
第四條 學校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5號(南校區),郵編100029;北京市昌平區南口路32號(北校區),郵編102200。
第五條 招生依據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領導小組 學校設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全校招生工作。
第七條 實施機構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和招生政策的執行。
第八條 監督機構 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 根據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學校發展和專業建設規劃,統籌考慮各招生省份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并結合學校近年來各招生省份招生計劃落實情況,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審定后,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各招生省份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學校無預留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規則
1.調檔比例依據各招生省份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2.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按照各招生省份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進行錄取,無規定的按照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按照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忌鶊髮I不能滿足且服從調劑時,將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考生不服從調劑,則予以退檔。
3.認可各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加分政策,考生政策性加分計入投檔成績,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
4.對于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招生省份,按照其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5.特殊省份按照其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6.各專業錄取無男女比例和往屆生限制。
7.如某專業的錄取考生人數不足學校規定的開班人數,將根據考生意愿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調劑至其他專業錄取。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考生外語語種不限。各招生專業公共外語僅開設英語課程。
2.單科成績要求:無
3.體檢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規定。部分專業對考生身體條件的要求如下:
(1)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與管理專業、現代家政服務與管理專業、護理專業、學前教育專業、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專業:要求身心健康,無精神類疾病,無色盲、色弱、斜視、弱視、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肢體或軀體殘疾、功能障礙等;
(2)安全技術與管理專業、機電一體化技術專業、城市軌道交通機電技術專業、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專業、計算機網絡技術專業:要求無色盲、色弱;
(3)不建議殘疾考生報考工科專業。
4.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要求: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5.其他要求:無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三條 收費標準
1.高職各專業學費均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
2.學生公寓住宿費為每人每學年900元--1200元。
第十四條 學生資助相關政策
1.學校執行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2.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符合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和學生困難補助。
3. 學校設有校內獎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格復查要求
1.根據各專業課程設置及實訓室的配備情況,上課地點南、北校區統一安排。
2.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已經報到的新生進行復查,對其中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一經發現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相關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10-64941605、010-64941527
監督電話:010-80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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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網址:www.bvclss.cn/pc/zs/index
第十七條 其他
1.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2.考生應依據高考招生政策獨立填報志愿,咨詢人員意見僅供參考,任何關于考生能否錄取的預測,都不屬于本校的錄取承諾。
第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4年學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招生辦公室設在南校區北樓1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