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流程,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或云南省組織的“三校生”、“專升本”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按照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市)招生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校名、校址、辦學類型及層次
(一)學校名稱:文山學院
(二)學校國標代碼:11556
(三)學校地址:
1.本科教學區為文山學院校本部,地址:文山市學府路66號。
2.??平虒W區為文山州職教園區,地址:文山市城南片區文山州職教園區。
(四)辦學性質:國家公辦
(五)辦學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六)辦學層次:本科、??茖W歷教育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文山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招生政策,制定學校招生章程,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審議、決策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教學、招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學校辦公室、紀檢處、教務處、人事處、宣傳部、學生處、財務處、后勤服務中心、國有資產與信息化管理處、保衛處的負責人和各二級學院的院長組成。
第五條 文山學院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教務處常設機構,負責學校全日制招生工作的日常開展。
第六條 文山學院的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因素,綜合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執行,學校不設預留計劃。
第八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按要求確定錄取調檔比例。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條 我校認可并執行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我校各專業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十二條 我校不單設預留計劃,國家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學校全部分配到各個招生專業進行招生。
第十三條 我校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
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部分本科及高職專科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等辨色能力異??忌唧w如下:
1.本科:工藝美術、化學、環境設計、美術學、人工智能、設施農業科學與工程、生物科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體育教育、物理學、學前教育、冶金工程、制藥工程、中藥學、地理科學。
2.高職??茖I:工程測量技術、食品檢驗檢測技術、藥品生產技術、中藥學、中草藥栽培與加工技術、環境工程技術、有色金屬智能冶金技術。
第十四條 我校對文史、理工類進檔考生根據投檔批次,按“專業志愿”優先(專業清)的原則進行錄取,錄取規則如下:
1.對進檔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專業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錄取滿額的專業,再按第二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
2.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
3.若考生所報專業志愿未能滿足,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4.在同一投檔批次中,出現專業志愿和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即文化總分+照顧分的值相同,則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
5.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照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綜合(文、理)、外語各項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逐項比較,并按照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進行擇優錄取。
6.高招綜合改革省份,學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對進檔考生投檔成績進行排序,錄取原則同上1-5條。
第十五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采用綜合分排序擇優錄取,錄取規則如下:
1.認可招生省份該專業(或專業類)統(聯)考專業成績。
2.文化、專業成績雙上線情況下,按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7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30的計算方式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3.若考生綜合成績計算結果相同時,則優先錄取專業成績較高者。
4.若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相同時,則按照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
5.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照語文、數學、綜合、外語各項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逐項比較,并按照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進行擇優錄取。
6.藝術生實行綜合分制度的省份,學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對考生綜合分進行排序,錄取原則同上1—5條。
第十六條 我校體育類專業采用專業分排序擇優錄取,錄取規則如下:
1.認可招生省份該專業(或專業類)統(聯)考專業成績。
2.文化、專業成績雙上線情況下,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3.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照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排序擇優錄取。
4.若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相同時,則按照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
5.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照語文、數學、綜合、外語各項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逐項比較,并按照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進行擇優錄取。
6.體育生實行綜合分制度的省份,學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對考生綜合分進行排序,錄取原則同上1—5條。
第十七條 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并合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英語筆試成績與口試成績較高者。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余各專業招生時,外語語種不限。新生進校后,學校大學外語開設英語、越南語、泰語語種供學生選擇學習。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的“三校生”, 須參加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組織的文化素質考試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的成績達到云南省中職畢業生各科類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考生檔案進校后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市),我校認可該省選考科目要求及投檔規則,選考科目規定和錄取原則按照各?。▍^、市)有關規定和我校設定的科目要求與錄取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報考我校少數民族預科的考生,必須符合國家少數民族預科招生政策。
第二十一條 我校的“專升本”、“預科升學”批次的錄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我校錄取的考生,經各?。▍^、市)招考主管部門認定后,結果由各?。▍^、市)招考主管部門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收費和資助
第二十四條 收費標準按云南省物價局核發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分類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科學費
1.文史類:3400元/生/學年。
2.理工類:4500元/生/學年。
3.文、理兼招:4000元/生/學年。
4.藝術類音樂學:8500元/生/學年。
5.藝術類舞蹈學:8500元/生/學年。
6.藝術類美術學:8500元/生/學年。
7.藝術設計類:10000元/生/學年。
8.體育類:3400元/生/學年。
9.少數民族預科(本科)1400元/生/學年。
(二)高職??疲ㄈ曛疲W費:文史類、理工類、文、理兼招類均為5000元/生/學年。
(三)五年制大專轉段學費:進入高職段后學費4000元/生/學年。
(四)住宿費
1.本科教學區位于云南省文山市學府路66號(校本部),住宿費一類六人間800元/生/學年,二類六人間600元/生/學年,八人間450元/生/學年。
2.少數民族預科(本科)教學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阪倢挼貕?00號云南民族大學海口校區少數民族預科基地,住宿費四人間1000元/生/學年,六人間600元/生/學年。
3.高職??疲ㄈ曛疲┙虒W區位于云南省文山市城南片區文山州職教園區內,住宿費4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五條 學校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按規定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文山學院獎助學金和文山學院新生“校長特別獎”,學校開通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完成學業提供幫助。
第六章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文山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飘厴I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當向錄取專業所屬學院請假,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但延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仍未報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高校招生相關工作規定進行復查, 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符合轉專業條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后,可進行專業轉換。
第二十九條 學校招生咨詢電話:0876-2157190、2825077(兼傳真),舉報電話:0876-2666609。錄取結果將通過文山學院招生網查詢。網址:http://www.wsu.edu.cn(學校)http://zjc.wsu.edu.cn(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以及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與上級部門政策相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文山學院全日制教育招生工作,由文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