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濱海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濱海職業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濱海職業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o 學校名稱:天津濱海職業學院
o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o 辦學層次:高職(??疲?/p>
o 學校代碼:12484(國標)
o 學校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廬山道1101號
天津濱海職業學院始建于1958年,2000年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轉制為獨立設置的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是天津市高職示范校,天津市高水平專業群建設單位,國家首批1+X證書制度試點單位。
學校緊貼天津市“一基地三區”功能定位和“津城”“濱城”雙城發展格局,以職業教育提質培優、創優賦能項目建設為抓手,以深化產教融合為重點,加強專業建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課程體系建設,按照濱海新區產業布局重組六大專業群,組建了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智慧建造、商貿物流、現代服務管理、數字創意六個二級學院,充分發揮專業集聚作用,推進專業融合發展。學校開設32個專業,現有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招生地區覆蓋全國 26個省、市和自治區。
學校自2022年起,探索“1+1+N”模式產業學院建設,與區域內龍頭企業京東、中海油、中石化、聯想、順豐、中國軟件、國家動漫園等在推進產業學院下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學校服務新區發展水平不斷提升。搭建專業群四階遞進“崗課賽證”融通的課程體系;以思政課改革創新和基于課程思政的“三教改革”為切入點,通過組織說專業、說課程、課程思政比賽、教師教學能力大賽等不斷提升教師教學能力,全面推進“崗課賽證”綜合育人。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天津濱海職業學院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天津濱海職業學院設有招生就業指導中心,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的各項規定,并自覺接受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天津濱海職業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社會需求和就業情況,制定2023年面向全國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計劃核對并上報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同時學校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做適當調整。分省分專業招生規模以有關省級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八條 收費標準:一般專業每生每學年5000元,特殊專業每生每學年5500元,藝術類專業每生每學年8000元;住宿費:普通六人間700元/生?年,普通四人間800元/生?年(入學后由學校統一安排宿舍)。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和學校下發的2023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本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辦法和規則
第九條 天津濱海職業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院校志愿錄取實行順序志愿的省份,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份,錄取以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一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類專業采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區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三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類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時,在非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單科分數,較高者優先錄??;浙江、海南、山東、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高考改革試點省份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如省級招生錄取文件有同分錄取規則要求,則執行該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藝術(美術)類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藝術類專業專科控制線且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投檔錄取原則規定進行錄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錄取無明確要求,則按照投檔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總和錄取。出現同分考生,則優先錄取專業課成績較高者,如專業課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比較文化課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如有要求,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六條 對于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普通高考語文、數學、外語3門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參照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
第十七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公共外語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八條 關于錄取專業對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學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應征入伍的新生按國家政策,在學校新生報到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否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因故無法按期報到者,要書面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請假申請,準假后方可延期報到,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詳見2023年學校新生報到須知。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可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天津濱海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天津濱海職業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辦法》《天津濱海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轉專業政策依照《天津濱海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有獎助學金和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專為貧困生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頒發天津濱海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3年天津濱海職業學院高職秋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天津濱海職業學院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天津濱海職業學院以前有關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濱海職業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并非學校錄取承諾。同時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活動。對考生及家長因受招生中介機構或個人欺騙而造成的傷害,我校概不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天津濱海職業學院招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 022-60315373、60315374
學校網站: http://www.tjbpi.com
學校官方微信公眾號:天津濱海職業學院
學校招生微信小程序:天津濱海職業學院招生平臺
學校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廬山道1101號
郵編:300451
監督舉報電話:022-6031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