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錄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招生錄取按照專業性質分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铺崆芭握袖洝1究铺崆芭魏蛯?铺崆芭挝幢讳浫〉目忌?,不影響考生后續其他批次的錄取。
第二十三條 新疆警察學院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未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市)執行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市),執行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铺崆芭螆绦猩词。▍^、市)??其浫】刂品謹稻€。
第二十四條 新疆警察學院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按照生源省公務員錄用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投檔錄取。其他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錄取時按照國家教育部、計劃投放?。ㄊ?、自治區)相關文件要求以及202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關通知執行。
第二十五條 除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以外,其他招生計劃的錄取原則:錄取時堅持從高分到低分、兼顧考生第一志愿優先的原則,依次按照總分、數學、英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對于所報專業已滿且又不愿服從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堅持公開信息、公平競爭、公正選才。
第二十六條 新疆警察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達。
第七章 新生入學復查
第二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我院的新生,持我院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新疆警察學院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學院在2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復核、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和體檢復檢等復審復查工作。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其他專業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將取消入學資格。復查內容除上述外還應有: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八章 在校管理、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條 新疆警察學院不分專業類別全部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