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北京大學,是國家公辦的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北京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招生工作;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戰略、招生辦法,調整學科招生計劃等事宜。
第六條 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權北京大學醫學部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醫學部招生的有關事務。
第七條 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