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新疆財經大學(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學校代碼(國標):10766。
第三條 新疆財經大學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是新疆唯一一所財經類高等學府,也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高校之一。
第四條 新疆財經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條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文化考試為主要入學考核形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六條 新疆財經大學普通高考招生層次為本科。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教學形式。
第七條 新疆財經大學普通本科標準學制四年,彈性修業年限可延長至六年。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八條 新疆財經大學成立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校招生工作人員、校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組成的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招生期間由招生委員會主要成員組成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九條 新疆財經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新疆財經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招生委員會的具體指導下,組織、實施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處)。
第十條 新疆財經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室的全程監督下進行,另增加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
第三章 招生錄取計劃及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區域協調發展,努力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區內區外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結構和學校近幾年計劃編制情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二條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十三條 新疆財經大學錄取批次按招生計劃類別分為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以上級部門下發的《2022年招生與考試》文件為準)
第十四條 新疆財經大學對全國各?。ㄗ灾螀^、直轄市)的各類招生計劃均實施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五條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現,對殘疾考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嚴格執行教育部、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六條 新疆財經大學投檔比例為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0%,進檔考生必須達到生源地普通本科錄取分數線。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開展錄取工作,各專業志愿錄取之間無分數級差。
第十七條 相同分數考生排序規則與各省市的同分投檔排序規則保持一致。各省市未規定同分投檔排序規則時,文史類考生依次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的高考科目成績排序;理工類考生依次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的高考科目成績排序,優先錄取排序在前者。
第十八條 普通類招生計劃的部分專業設有單科分數限制。
(一)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要求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85分;
(二)商務英語專業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90分;
(三)酒店管理專業要求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80分;
(四)漢語國際教育專業要求語文單科成績不低于95分;
(五)漢語言文學專業要求語文單科成績不低于95分;
(六)新聞學專業要求語文單科成績不低于95分。
第十九條 新疆財經大學國際商務專業公共課程中的外語授課語種為英語或俄語,其它專業公共課程中外語授課語種為英語,請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考生必須填寫新疆財經大學報考志愿,為保證生源質量,原則上不降分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新疆以外省區招生錄取時,根據計劃完成情況及考生填報志愿情況,可線上調劑錄?。恍陆酝馐^招生計劃如無法完成,調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二條 若變更招生計劃,必須經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和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根據當地?。ㄗ灾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予以照顧,照顧幅度依照當地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相關政策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高考綜合改革試點?。ㄊ校┑目忌?,按照當地省級招生考試部門公布的選考科目及要求執行,并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招生錄取。
第二十五條 新疆財經大學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我校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招生期間適當調整招生人數并委托各?。ㄗ灾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