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教育部以及各?。ㄗ灾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湖南工藝美術職業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湖南工藝美術職業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全稱:湖南工藝美術職業學院
二、學校代碼:13921
三、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茖W校
四、辦學層次:高職(??疲?/p>
五、學校地址: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棲霞路135號(益陽校區),湖南省長沙縣湘龍街道騰輝路76號(長沙基地)
六、辦學歷史:學校創建于1975年,1999年開設三年制高職專業,2005年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正式成立,是省屬公辦、湖南省教育廳直屬、湖南省唯一的藝術設計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七、辦學特色:“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項目建設單位、國家優秀示范性(骨干)高職院校、國家優質高等??茖W校、教育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基地、湖南省卓越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湖南省高等職業教育一流特色專業群建設單位、湖南省大學生就業創業優秀示范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黨委書記、校長、紀委書記、分管副校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招生工作頂層設計、統籌規劃與工作協調,研究解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招生工作處。
第五條 招生工作處是學校負責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理念、教育思想、辦學條件、學科特點、專業內涵、學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根據學校發展規模,組織二級學院制定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招生計劃,負責招生錄取工作和招生工作改革,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組織實施與工作推進等。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工作小組,紀檢監察處全面參與招生工作,負責招生陽光工程以及學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監督檢查,全過程監督招生工作各個環節,受理相關信訪投訴舉報,保證招生考試、錄取等各項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學校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三章 招生范圍與計劃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和專業群發展等條件設置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 2022年面向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6個省份招生,分省分專業分科類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制定招生錄取辦法,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投檔比例在各省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執行,投檔分(綜合分)的折算方法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九條 學校根據考生報考專業按投檔分(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招生計劃數內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錄取到一志愿專業招生計劃未滿的專業,若考生填報的全部志愿專業招生計劃已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 我校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一條 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七條處理,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三條 收費標準
學 費:7500元/年/人
教材費:800元/年(按實結算,多退少補)
住宿費:600、1000、1200元/年/人(根據實際住宿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以上按照國家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如有調整將按新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資助政策
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持有關證明在入校后向學生工作部門申請辦理貸款、學費減免、緩交等手續。學校設立獎學金和貧困學生助學基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貧困學生給予減免扶助。
第十五條 聯系電話、網址等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37-4111648 、4110831(傳真)
紀檢監察:0737-4111793
學校網址:http://www.hnmeida.com.cn
招生網址:http://zsjy.hnmeida.com.cn
招生郵箱:hnmeida_zsc@qq.com。
第十六條 我校將在招生網上及時公布錄取信息,錄取通知書根據考生電子檔案提供的地址或考生在學校錄取確認系統中填報的地址通過郵政快遞公司寄出,考生可在招生信息網、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查詢通知書郵寄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22年??普猩?。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