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原則上按不超過1:1.2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根據考生志愿及錄取情況,招生就業辦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調整。對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分別按照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規則要求,考生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我校公布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要求,否則作退檔處理,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 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或高招辦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檔成績作為排隊時的基準成績,對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績排隊。
第二十一條 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如果考生所有填報志愿均不能滿足,但服從專業調劑的,可以調劑到相近專業,不服從調劑,則退檔。 高考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以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依次按單科成績高低錄取。對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東、海南及第三批新高考改革8省市,則按照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規則要求。考生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我校公布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要求,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體育教育專業按專業成績由高往低錄取(如專業統考成績相同則優先錄取女生,其次按文化+專業統考分的綜合成績)。在湖南省按文化+專業統考分的綜合成績由高往低依次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則專業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各專業無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四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的要求,除專業錄取要求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原則上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湖南理工學院南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取得學籍,學生在修業期內,修完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湖南理工學院南湖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其余事項參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業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