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及各?。ㄗ灾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相關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吉利學院 國標代碼:12802
第三條 學校地址:四川省成都東部新區成簡大道二段123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條 吉利學院是由教育部批準成立,隸屬于四川省教育廳。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科招生的指導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四川省教育廳統一下達的招生計劃,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ㄗ灾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制定本校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試
第九條 報考考生須符合生源所在地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條件,取得有效的高考成績,并按相關要求填報志愿,學校結合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檢錄,最終確定錄取結果。
第十條 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外語語種(學校各專業公共外語均為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
第十一條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二條 學校部分專業實行大類招生,第二學期期末根據學校培養計劃和學生意向進行專業分流,具體專業分流辦法按照《吉利學院大類招生、培養和專業分流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2022年招生專業請參考年度招生簡章,最終分省招生專業以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各專業招生計劃、錄取批次、調檔比例(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以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ㄗ灾螀^、直轄市)生源不平衡的錄取問題。
第十六條 按有關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具體加分標準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按加分后的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安排。
第十七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學校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錄取原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的考生執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原則。
學校錄取時不設專業分數級差。投檔成績相同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排序原則執行,如未規定排序原則,學校將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錄取。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錄取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將其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未完成計劃將按照各?。ㄗ灾螀^、直轄市)有關規定進行征集。
第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一)美術類專業承認并使用各?。ㄗ灾螀^、直轄市)美術統考成績,考生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達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后,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當考生文化成績相同時,按照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規定的排序原則執行;如未規定排序原則,學校將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錄取。
(二)對于取得學校相關藝術類專業??己细褡C的考生,在文化成績達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后,按照??汲煽儚母叻值降头謸駜炰浫?。對于未組織專業校考的省份考生只需參加相關專業省統考(聯考),考生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后,按照考生省統考(聯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三)對于使用學校校考成績進行錄取的藝術類專業,優先錄取使用學校??己细癯煽兊目忌S媱澪赐瓿蓵r,認可其它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己细癯煽?,此時按照考生的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當考生文化成績相同時,按照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規定的排序原則執行;如未規定排序原則,學校將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錄取。
第十九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考生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達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后,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當考生文化成績相同時,按照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規定的排序原則執行;如未規定排序原則,學校將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學校按照相關省份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條 高水平運動隊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二條 遵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新生入學后體檢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發現有舞弊行為者,按照有關要求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