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學費收、退說明
第二十條 學費收取標準: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雜費,各專業收費標準請登錄我院官網查詢。
第二十一條 學費退費辦法: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按學院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及助學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新生可向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機構(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三條 學院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勤工助學、學院獎學金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1.新生“綠色通道”
為切實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根據國家資助政策規定,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無法交齊學雜費的新生。可通過申請新生“綠色通道”先入學,之后可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資助。
2.學生各類獎、助學金等資助項目
入學后,符合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自治區及我院設立的各種獎、助學金,標準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通過勤工儉學崗位,幫助自己完成學業。
第八章 新生入學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和入學復查
1.凡被學院錄取的新生,須按錄取通知書上注明的時間,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無故逾期不報到且未辦理延遲報到手續者,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不予入學注冊。
2.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入學條件的考生,取消入學資格。
3.被錄取考生的戶口,可由考生自主選擇決定是否遷移,如辦理戶口遷移,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九章 畢業與發證
第二十六條 畢業與發證
1.學院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者,將發給國家承認學歷的并由教育部監制和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院高職畢業證書,學院名稱為“防城港職業技術學院”。
2.通過職業資格考核的學生,可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3.畢業生就業實行學院推薦、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原則,學院按國家高職畢業生就業政策為學生辦理有關手續,使用統一印制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在防城港職業技術學院官網上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特別申明:學院未委托或授權任何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進行考試、招生、錄取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防城港職業技術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