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十四條 贛南師范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江西省教育廳領導下,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
第十五條 贛南師范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結合國家政策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來源計劃。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錄取規則
1.普通(文史、理工)類專業:按投檔成績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確定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專業計劃情況進行調劑(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同一專業錄取時,若投檔成績相同,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文科綜合排序錄取,理工類考生依次按數學、外語、語文、理科綜合排序錄取,綜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排序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2.藝術類專業:
我校認可生源所在省份相關專業統考或聯考專業成績。
(1) 列入江西省藝術類提前批本科單志愿批次的音樂學專業: 在專業成績合格和文化成績達到江西省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對投檔到我校的考生,根據器樂成績(要求器樂成績不低于60分)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錄取。若器樂成績相同,依次按音樂學總分、文化成績總分、語文、數學、外語排序錄取。
(2) 音樂學、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舞蹈學、美術學、動畫、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等專業:在專業成績合格和文化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對投檔到我校的考生,根據專業成績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依次按文化成績總分、語文、數學、外語排序錄取。
(3)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僅錄取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
若生源地所在省招辦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3.體育類專業:使用相關省份統考成績,對投檔到我校的考生,根據專業成績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依次按文化成績總分、語文、數學、外語排序錄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辦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4.運動訓練專業招生遵照國家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 具體錄取辦法按當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5.考生錄取后,一律不得更改專業。入學后第一學期結束時,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我校將嚴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學籍管理規定,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
1.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2.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新生入校后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復查。若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前后兩次測試成績差異顯著的情況,將進一步核實,發現有違規違紀情況的,按國家相關要求一律取消入學資格,并報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獎貸措施
第十九條 收費標準:按江西省政府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執行(贛府廳字[2016]51號),如有變動,以物價部門核定后的標準執行。
本科學費:文科(文、史、哲)類4010元/學年;文科(經、管、法、外)類4270元/學年;理工(Ⅰ)類4530元/學年;理工(Ⅱ)類、體育類4790元/學年;藝術類8800元/學年;農林類3750元/學年。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32000元/學年,在俄羅斯學習階段的學費由奔薩大學按海外學生學費標準收取。
住宿費: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按800元/學年或1000元/學年收取。
第二十條 獎助措施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以贛南師范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監督舉報電話:0797-8393623(兼傳真),E-mail: gnsfdxjw@163.com
第二十三條 聯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蓉江新區師院南路贛南師范大學招生就業處
郵編:341000
電話:0797-8393638(兼傳真)
網址:https://www.gnnu.edu.cn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贛南師范大學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贛南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