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高考投檔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平行志愿錄取,執行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錄取規定。
非平行志愿錄取,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院校志愿為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區、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考生,依次類推。
第十一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按含有加分的投檔成績決定是否錄取,在安排專業時依據含有加分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按投檔成績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對普通類考生,進檔后在投檔分數相同的情況下,按數學、英語高考成績總和排序;對美術類考生,進檔后在文化課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數學、英語高考成績總和排序;對音樂類考生,進檔后在綜合分相同的情況下,按數學、英語高考成績總和排序。
高考改革試點?。▍^、市)考生須滿足我院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四條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普通類專業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如下:
凡報考美術類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所在省(區、市)統考美術類專業合格成績。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所在省(區、市)美術類本科控制分數線,填報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志愿,按照各?。▍^、市)規定投檔原則,對進檔考生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在地區有特殊規定,以當地招考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凡報考音樂學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所在省(區、市)統考音樂類專業合格成績。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所在?。▍^、市)音樂類本科控制分數線,填報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志愿,按照各?。▍^、市)規定投檔原則,對進檔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在地區有特殊規定,以當地招考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音樂學專業綜合分換算方法如下:
第十七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部分招生專業設有雙語(漢語和英語)教學專業課程。非外語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九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在接到各?。▍^、市)招考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新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依據《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具體辦法與審批流程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通過科學合理設置課程、適時調整教學內容、積極改革教學方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全面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是獨立學院,屬于民辦性質,尚未開展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辦理和減免學費工作,家庭經濟困難考生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院設有覆蓋面達20%以上的多種形式獎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僅適用于2022年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凡以前有關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于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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