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湖北工程學院(國標代碼10528)。
學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號。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門為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頒發湖北工程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湖北工程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辦公室、招生監察辦公室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領導與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各部門、各院(系)參與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監察。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簡稱“省”)生源及錄取情況,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第八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九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實行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四章 入學考試
第十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一條 藝術類、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專業統考(聯考)且達到合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