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北京建筑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建筑大學,英文全稱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英文簡寫BUCEA。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建高校。北京市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取得學校學籍、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本科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北京建筑大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相應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辦學地點為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1號(西城校區),北京市大興區永源路15號(大興校區)。
第五條 招生依據: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全面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領導小組:學校設有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實施機構:學校教務處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本科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監督機構: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辦學條件,編制并報送招生來源計劃。招生計劃及專業報考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學校不設置預留計劃。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規則:嚴格執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在錄取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平行志愿投檔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分數優先,遵循志愿,不設專業級差;
3.認可各地加分政策,加分到分專業;
4.投檔成績相同情況處理:1)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實行科目選科省份),城市管理(實驗班)、工商管理、法學、法學(國際工程法實驗班)、社會工作等5個招生專業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選考三科總成績;其他專業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選考三科總成績;對于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將作為錄取參考。2)其他省份,依次比較文綜/理綜、數學、外語分數;
5.考生提檔后無特殊情況均不退檔,對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符合體檢要求者,采取退檔處理;
6.所有專業入學前后均無美術加試;
7.所有專業均不設男女生比例限制;
8.在京招生的“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依據北京市相關政策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的要求,針對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外語考試語種要求不限外語語種,但新生入學后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
2.給排水科學與工程(中美聯合培養)項目將在錄取后進行二次選拔,選拔要求高考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
3.北京地區外培計劃各招生專業要求高考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合作外方院校均為英文授課);
4.按大類招生專業,入學后依照學院規定時間進行專業分流,專業分流主要依據專業志愿填報順序和綜合成績排序。
第十三條 體檢標準
學校原則上執行由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1.色弱限報:環境類創新人才實驗班(含環境科學、環境工程、環境生態工程等三個專業);建筑學(實驗班)、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歷史建筑保護工程、環境設計;
2.色盲限報:除同色弱限報專業外,還包括交通工程;
3.不能準確識別單色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限報:除同色弱、色盲限報專業外,還包括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含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等兩個專業)、工程管理(實驗班)、城市管理(實驗班)、工商管理。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人工智能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