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稱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院概況
1.學校全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
2.舉辦單位:民政部
3.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辦學層次:??疲ǜ呗殻?/p>
5.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6.畢業證書頒發方法: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飘厴I證書。
第三條 辦學地址:北京市大興區科苑東路1號
第四條 招生依據:學院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領導機構:學院設招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由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條 實施機構:學院學生處(招生與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是我院招生工作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監督機構:學院紀委辦公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
第八條 根據本院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院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院分省來源招生計劃。通過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錄取原則
1.我院招生錄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領導下,在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為國家公平、公正地選拔人才;
2.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類、理工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p>
3.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專業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
4.專業錄取時如有同分,按語文、外語、數學順序依次比較,擇優錄?。?/p>
5.調檔比例根據各地生源情況不超過120%。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ㄗ灾螀^、直轄市),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執行;
6.承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顧加分條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績處理;
7.身體健康狀況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其中,護理(臨床護理)、護理(老年護理)、健康管理、康復治療技術、康復輔助器具技術、康復輔助器具技術(假肢與矯形器技術)、康復輔助器具技術(足踝矯形技術),言語聽覺康復技術(聽覺康復)、學前教育、早期教育專業要求無色盲、色弱、斜視、嗅覺遲鈍、口吃。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上述專業。
8.各專業招生均無男女生比例限制,均無加試要求;
9.我院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課程。
第十條 錄取結果的公布
通過學院網站向社會公布錄取結果,并直接向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四章 收費及其他
第十一條 收費標準
學院嚴格執行北京市教委和物價局批準的學費標準,各專業收費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費為每生每年900-1200元。
第十二條 學生資助相關政策
學院設有完善的“國家—學院—社會”立體化的三級獎助學金幫扶體系。包括國家獎學金、新生專業獎、助學金等20多項獎學金、助學金項目,最高單項獎勵金額達8000元/年,一學年可累計獲得最高獎助額21000元。獎助學金可覆蓋全院50%的優秀學生和100%的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報到
新生入學后,按照錄取通知書要求時間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入校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未請假者,超過報到日期2周,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入學資格復查
學院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將在三個月內對考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或有舞弊行為的考生,學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適用范圍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2022年普通高等職業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六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10-80206935、80206936、80206932、80206930
咨詢地址:北京市大興區科苑東路1號
網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辦郵箱:1838221451@qq.com
第十七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學生處(招生與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