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招生工作紀律檢查
第二十二條 招生期間,學校成立招生監督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履行職責等情況,并對進檔考生調配、新生錄取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在2022年招生期間,學校設立招生錄取舉報、投訴電話:0591-83457935,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招生紀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費標準與退費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一、收費標準
各專業的學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我省公辦學校高職高專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閩價費〔2012〕356號)核定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如下:一般專業收費標準為6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收費標準為7200元/生?年。
二、退費辦法
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退費辦法為: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
(一)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五)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第八章 獎、貸、助學金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校生可按學年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等表彰獎勵。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綜合采取國家助學金、社會助學金、學費減免、校園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經濟幫扶措施,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貧困輟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沒有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參與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