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策加分
有符合第49條、50條、51條政策加分的考生,可在其高考卷面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49條至51條加分可以累加;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9.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卷面總分基礎上加分投檔。加分項目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加10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歸國藏胞、歸國藏胞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4)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
(5)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區內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地(市)所在地縣及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科技人員、醫務工作者或從以上崗位退休的正式職工子女,加10分;
(7)門巴族、珞巴族、僜人、夏爾巴人,加10分。
50.進藏干部、職工在藏工作每滿一年(截止時間為當年7月31日),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檔。父母雙方在藏工作,以工齡較長一方為準,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
在西藏民族大學、駐內地辦事處(格爾木辦事處除外)工作時間不計入加分。
51.自治區級先進雙聯戶家庭中參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須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自治區、地(市)、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高中階段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52.生源不足時,報考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水文、地礦等艱苦行業的考生降低20分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53.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考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以優先錄取或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予以優先錄取
①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③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④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
⑤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
⑥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
⑦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
(2)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①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
②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十、信息公開公示
54.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55.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來源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我區所屬高中階段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考生實際就讀情況等。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特殊類型招生考生的資格信息按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56.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5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58.新生入學后,高校應認真組織復查并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并將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考生情況反饋至自治區招生辦。
十一、招生經費
59.按照國家文件要求,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0.考生報名時按《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全區教育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藏發改價格〔2021〕38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繳納報名及相關考試費用。
61.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試卷監印、安全保密、監考、巡考、評卷、錄取等工作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按照《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招生相關費用支出管理規定(暫行)>》(藏教廳〔2021〕25號)文件規定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2.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我區組織的自治區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3.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或者自治區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自治區教育廳、招生考試機構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64.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否則視為違規。全區所有考場統一配發2B鉛筆、中性筆、筆芯、圓規、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嚴禁考生自帶文具。
65.自治區招生辦將考生在高??荚囌猩械倪`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十三、附則
66.部分高校經批準單獨考試錄取、強基計劃錄取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招生,高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67.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68.部隊生源報考我區高校,按《區黨委辦公廳 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區黨委組織部等單位<關于在內地部分省和我區內地入伍戰士中招收大中專生的請示>的通知》(藏黨辦發〔1992〕14號)《關于認真做好我區部隊生源定向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藏人社發〔2017〕105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69.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和中專高職3+2連讀的學生參加對口高職考試,按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70.考生可登錄西藏教育考試院官網及官方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及時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各類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試院官方網址為:http://zsks.edu.xizang.gov.cn/。
71.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未經授權許可,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掐頭去尾”、圖文不符、增加解讀等行為轉載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