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生入學
第二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書面請假。未書面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因病不適宜入學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學費收取標準:文史類專業為3200元/生·學年,理工類專業為3500元/生·學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五)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新疆財經大學學生手冊》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申請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新疆財經大學招生委員會制定、修改和解釋。本章程僅適用于2021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經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四條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新疆財經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或介入學校招生工作。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991-7804693、7842093 傳真:0991-784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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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開始實行。新疆財經大學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