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學院依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擇優選拔人才。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在各省(市、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學院將根據生源狀況在相應?。ㄊ小^)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二十二條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在提檔時,認可各?。ㄗ灾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最高不超過20分)。對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ㄊ?、區)招辦的規定進行投檔。投檔后,學院按照考生投檔成績排隊順序進行錄退。我院不認可任何降分投檔政策。對于部分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ㄊ?、區),按相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投檔錄取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錄取分專業時,學院根據考生填報各專業志愿的具體情況,設置專業志愿分數級差(相鄰專業志愿間分數級差一般為1分,不超過3分),各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相同,具體分值設置以能使學院所錄考生總體專業志愿滿足率達到最大時的級差設置為準。同分排序細則:1、理科考生按照數學成績和理綜成績的順序進行排序;2、文科考生按照語文成績和文綜成績的順序進行排序;3、不分科類考生按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成績之和進行排序,當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外語的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條 所有已投檔考生分科類(或選考科目)按投檔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順序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實考分減掉一個專業志愿分數級差進入第二個專業志愿排隊,依此類推。對于進檔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且符合報考條件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否則作退檔處理。
在江蘇省實行“先分數后等級”錄取規則。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2021年該專業面向黑龍江省、山東省、浙江省、江西省、陜西省、重慶市和貴州省招生??忌鑵⒓游倚I校考并取得合格,文化及專業考試成績需達到考生所在省確定的藝術類本科控制分數線以上,按照高考文化考試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其它事宜詳見《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2021年藝術專業招生簡章》。
第六章 選考科目設置
第二十六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部分省市,我院對考生選考科目的要求,依照當地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提前面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時,以四川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學年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學費12000元/年,空中乘務專業和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專業學費8000元/年,其他專業學費4440—4920元/年。
第二十八條 住宿費1200元/年。
第八章 獎貸政策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凡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獎助學金制度。主要有:國家類(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類(民航工會獎學金、民航報杯獎學金、大飛機·啟航獎學金等);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九章 報到注冊
第三十一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效證件,按期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按照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在報到日期前向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并附所在街道、鄉鎮、當地民航招飛辦(飛行技術專業學生適用)證明,向我院學生處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入學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體檢、復查,體檢合格后方可注冊學籍。不符合招生體檢條件者,由學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章 停飛安置及轉專業
第三十二條 飛行技術專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停飛,按照學院有關規定轉入相應地面專業學習。
第三十三條 除飛行技術專業外其它專業學生,學院根據社會用人需求的變化,組織轉專業考試,符合專業條件且考試合格的考生按學院相關規定轉入其申報專業學習。
第十一章 學生畢業
第三十四條 證書頒發:凡具有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取得規定的學分,符合畢業基本要求,準予畢業并頒發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
第十二章 招生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招生監督工作,嚴格執行高校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切實維護學院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學院從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也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凡對我院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0838-5183165。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生效。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簡章等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招生處(招飛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