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費
第十八條 學生入學必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學雜費。學校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收取。普通本科生學費按學分制收取,依據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分學年預收,畢業時按照實際修讀的課程學分結算學費;??疲ǜ呗殻┥鷮W費按學年收費。
第六章 學生資助
第十九條 為確保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學校設有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建立了包括“獎、貸、助、補、減、免”多渠道的資助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利用校園網對學生資助政策廣泛宣傳,并對資助申請流程給予全面解讀。
第七章 畢業及學位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滿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學分,德、智、體、美、勞等綜合評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經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的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按照河池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的相關文件規定,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已錄取考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并按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在規定報到時間前向我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提出請假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考生、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招生考試中的工作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和《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情節嚴重者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有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我校從未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事務,對任何以河池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及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和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請考生及家長保持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