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學與注冊、資格復查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三條 藝體類、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新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與校考或統考成績明顯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在校期間,凡發現入學資格有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 上述所有處分決定將報送給考生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
第六章 學費、住宿費和獎貸學金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費及住宿費按照江西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詳見附件。
第二十七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二十八條 學校每年投入專項經費,用于設立近900個勤工助學崗位和發放困難補助經費。
第二十九條 啟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省份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助學貸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符,按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聲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權任何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進行招生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校與各?。ㄊ小?div style=" 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