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大類培養與專業分流
第二十三條 采礦工程和礦物加工工程2個專業執行礦業大類招生大類培養。地質工程、安全工程和環境工程3個專業執行專業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資源與環境類”。
第二十四條 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應用化學、新能源科學與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6個專業執行專業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冶金材料與化工類”。其中材料科學與工程執行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方向包含材料科學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材料物理)和材料科學與工程(材料化學)。
第二十五條 土木工程、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2個專業執行土木大類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土木類”,其中土木工程專業又分三個專業方向,專業方向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和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和建筑學2個專業執行專業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建筑類”。數字媒體藝術、環境設計和產品設計3個專業執行設計學大類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設計學類”。
第二十七條 機械工程、車輛工程和智能制造工程執行專業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機電類”。其中機械工程執行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方向包含機械工程(礦冶裝備及智能化)、機械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和機械工程(機械電子工程)。
第二十八條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電子科學與技術、智能科學與技術4個專業執行專業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電子電氣與控制類”。
第二十九條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和信息安全2個專業執行計算機大類招生分專業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計算機類”;人工智能和電子信息工程2個專業執行電子信息大類招生分專業培養,該大類平臺為“電子信息類”,其中電子信息工程包含以下三個專業方向:電子信息工程(智能電子信息系統)、電子信息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電子信息工程(光電信息工程)。
第三十條 金融學和國際經濟與貿易2個專業執行專業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經濟類”。會計學和工商管理2個專業執行專業招生大類培養,該大類培養平臺為“管理類”,其中工商管理專業又分2個專業方向,專業方向包含工商管理(電子商務管理)和工商管理(產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 “設計學類”從第三學期開始進行專業分流;“資源與環境類”、“土木類”、“建筑類”、“機電類”、“經濟類”和“管理類”從第四學期開始進行專業分流;“冶金材料與化工類”和“計算機類”從第五學期開始進行專業分流。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和材料科學與工程3個專業分從第四學期開始進行專業方向分流。專業分流結束后,按照所選擇專業或專業方向進行專業培養。
第七章 獎學金與助學金
第三十二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八章 學費、住宿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科學費:一般文科專業4660元/年,理工科專業4940元/年或5220元/年;其中,漢語國際教育4380元/年、建筑學7200元/年、藝術類專業9600元/年、軟件工程10000元/年、采礦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4000元/年、電子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4000元/年。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住宿費900元/年或10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以上收費標準最終以上級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部審定后,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