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政策和紀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規定,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管理機構監督的錄取體制。錄取新生時,嚴格執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制定的2021年普高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則,遵守招生錄取紀律。采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八條 根據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制定的2021年普高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則開展錄取工作。
學校在福建省內,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依據考生高考總成績,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錄取新生時,考生成績分數相同的,先按享受同等條件優先錄取的條件排序,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成績、首選科目(物理或歷史)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除學前教育專業公費師范生外,學校的其他專業新生錄取不設性別限制。
第二十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件)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新生,身體健康狀況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文件附件)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要求執行。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并將檔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二條 由于福建省內的師范類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證,體檢根據《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通知執行,因此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應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上述體檢要求填報志愿。
因身體條件不適合今后從事教師職業要求的考生不宜填報師范類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入學后要求轉專業的,按《福建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紀律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在2021年招生期間,學校成立招生監察組,負責監察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履行職責等情況,并負責監察進檔考生調配、新生錄取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在2021年招生期間,學校設立招生錄取舉報、投訴電話(電話號碼為0591-83457935),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招生紀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費標準與退費辦法
第二十六條 收費標準
各專業的學費按照閩價費〔2012〕356號批文核定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如下:藝術類專業收費標準為7200元/生·年,其他專業收費標準為60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條 退費辦法
根據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退費辦法為: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
(一)繳費后未入讀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五)被開除學籍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第八章 獎、貸、助學金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在校生可按學年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等表彰獎勵。新生入學后可申請新生獎學金和新生勵志獎學金,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組織評審。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綜合采取國家助學金、社會助學金、學費減免、校園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經濟幫扶措施,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貧困輟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 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