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院全稱: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
第六條 學院國家代碼:14207;浙江省代碼:0186。
第七條 學院成立于2008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由上海財經大學和浙中教育集團合作舉辦,是一所按新機制和新模式運作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舉辦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獨立學院。學院位于浙江省金華市,規劃占地面積1005畝,實際占地面積829.63畝,擁有現代化的教學和生活設施,為廣大師生提供完善的學習與生活保障。
第八條 凡取得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學籍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學院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者,可獲得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全日制本科,獨立學院。
第十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金華市環城南路99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院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紀委辦對學院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重點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