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全國16個?。ㄗ灾螀^)招生,具體以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各?。ㄗ灾螀^)的相關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調檔比例為100%;按照院校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部分專業按類招生。按同一專業類招收的本科生入學時不分專業,在完成專業類學科基礎學習后,可根據自身的發展目標、興趣特長和能力等,按學校有關規定,選擇修讀本專業類中的某個專業。
第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條 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部分專業對外語語種及單科成績要求如下:
英語、商務英語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且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
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工業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宜英語語種考生報考, 且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若非英語語種考生報考并被錄取,且不能按規定完成學業者,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ㄗ灾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ㄗ灾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
對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的?。ㄗ灾螀^),在確定考生錄取專業(類)時,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考生專業平行志愿,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單科成績、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對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或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的?。ㄗ灾螀^),在確定考生錄取專業(類)時,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當考生投檔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專業組平行志愿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或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全日制專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美術類專業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學院2021年美術類招生簡章》(浙大城院〔2021〕10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浙大城院〔2021〕5號)執行。
第五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四條 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本科專業均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
金融學、工商管理類(工商管理、財務管理、資產評估、國際商務)、旅游管理、英語、日語、商務英語、漢語言文學、新聞傳播學類(新聞學、廣告學、廣播電視學)、行政管理、統計學專業學費4800元/生·年,法學、人工智能、自動化、電子信息類(電子信息工程、電子科學與技術、通信工程)、土木工程、機械類(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機械電子工程)、建筑學、護理學、藥學專業學費5500元/生·年,計算機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臨床醫學專業學費6300元/生·年。
設計學類(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專業學費10300元/生·年。
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學費58000元/生·年,工業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學費63000元/生·年。
每學年初,各專業學費按浙江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標準進行預收;每學年結束時,根據所注冊專業及實際所修讀的學分數結算。
第二十六條 浙大城市學院學生公寓住宿費:16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條 學校為優秀學生設立學業優秀獎學金、創新創業類獎學金、對外交流獎學金、優秀團隊獎等。此外,學生還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浙江省政府獎學金及由社會各界捐贈的各項外設獎學金。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浙江省、湖北省恩施州、貴州省黔東南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和云南省景東縣的優秀貧困新生實行免學費、住宿費等資助幫扶政策。此外,學校搭建校內實踐育人平臺,為家庭經濟困難生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聯系國家助學貸款,開通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聯系方式:
本科招生網:http://zs.zucc.edu.cn
咨詢電話:0571-88018551
傳真號碼:0571-88018510
通訊地址:杭州市拱墅區湖州街51號
郵 編:310015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浙大城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