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哈爾濱音樂學院本科招生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哈爾濱音樂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委、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院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全稱:哈爾濱音樂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際代碼:14560
第五條 學院地址、郵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學子街3179號,郵編:150028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部門: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哈爾濱音樂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哈爾濱音樂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共同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長、紀委書記擔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教務處、研究生部、紀委辦公室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本科招生工作在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有關普通高??荚囌猩撸撠熤贫▽W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科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考試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院設立招生紀檢監察組和仲裁工作組,由哈爾濱音樂學院副院長、紀委書記、紀委辦公室負責人、專業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對招生各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和檢查,處理招生工作相關的信訪、投訴、申訴和仲裁。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經教育部批準,哈爾濱音樂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自2020年起面向全國按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單獨考試招生辦法組織專業考試及招生工作。哈爾濱音樂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面向全國的分專業招生計劃,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我校2021年本科招生總計劃數187名。2021年招生計劃最終以黑龍江省教育廳的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我院嚴格執行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在招生總計劃數范圍內,根據學院專業建設情況和發展需要,經招生主管部門批準,錄取時可將部分專業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調劑至其他生源充足的專業或招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