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督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對實行“順序志愿”的省區,以院校志愿優先為原則,即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接收第二志愿,依次類推。對實行平行志愿的?。ㄊ校┖透呖季C合改革試點省(市)執行所在省(市)相關政策。
第八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遵循分數優先、專業之間無級差的原則,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同等條件下依次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九條 對于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高考加分。
第十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對于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相關省(區、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區、市)的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在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類專業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十一條 報考我校建筑學專業的考生要求有素描基礎,入校后進行復試;各專業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投檔原則,對進檔考生:實行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遵循考生的專業志愿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比較考生文化課和專業課成績之和。如果再相同,依次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對實行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綜合分=(文化課+專業課)從高到低排序,遵循考生的專業志愿錄取,同分情況下依次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內蒙古自治區美術類專業錄取原則為:按照綜合成績=文化成績×40%+美術統考成績×60%進行排序,按專業志愿清原則錄取。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具體詳見《天津仁愛學院2021年藝術類招生簡章》。
第十三條 根據學校教學要求,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四條 體檢標準嚴格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五條 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新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我校嚴格執行《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等國家政策及天津市和我校相關資助政策和規定。
第十八條 獎學金的設立
學校建立了獎學金制度,每年有35%以上的學生受到表彰和獎勵:包括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8000元/生)等三十余種。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天津仁愛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仁愛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高職升本科畢業證書注明??破瘘c);符合國家及我校有關規定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1年天津仁愛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天津仁愛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以前我校有關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規定為準。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則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天津仁愛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在招生咨詢中本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活動。對考生及其家長因受招生中介機構或個人欺騙而造成的傷害,我校概不負責。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如下:
網址:http://www.tjra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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