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首都體育學院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的暫行規定》《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等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首都體育學院。
(二)學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11號。
(三)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四)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五)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
第三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生按照首都體育學院培養方案要求修滿學分,達到本科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首都體育學院本科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首都體育學院招生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首都體育學院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負責本科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機構,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紀檢監察辦公室、教務處等有關職能部門及各二級學院負責人為成員。學校各部門(單位)接受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本科招生考試各項工作的領導、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首都體育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本科招生考試工作的常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 首都體育學院本科招生考試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
第八條 招生專業
(一)體育教育專業(師范,含奧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教育學學位;
(二)體能訓練專業,授予教育學學位;
(三)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含奧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教育學學位;
(四)休閑體育專業(含奧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教育學學位;
(五)體育旅游專業,授予教育學學位;
(六)新聞學專業(含體育新聞方向、奧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文學學位;
(七)體育經濟與管理專業(含奧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管理學學位;
(八)公共事業管理專業(體育管理方向),授予管理學學位;
(九)運動康復專業(含奧林匹克冰雪方向),授予理學學位;
(十)運動人體科學專業(健康管理方向),授予教育學學位;
(十一)舞蹈表演專業,授予藝術學學位;
(十二)運動訓練專業,授予教育學學位;
(十三)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授予教育學學位。
(十四)電子競技運動與管理專業,授予教育學學位。
第九條 招生計劃
首都體育學院面向全國招生,并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和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學校在上級核定的招生計劃數中預留不超過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市)生源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