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簡章、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錄取結果、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等相關信息。
(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和規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三)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我區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及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等信息;公示全區享受政策加分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四)各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政策加分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五)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六)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須按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考生實際就讀情況和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信息情況等。
(七)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政策加分類別、資格條件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網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
1.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相關條款執行。
2.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3.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進入考點,否則視為違規??紙鼋y一配發2B鉛筆、簽字筆、圓規、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
4.自治區招生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相關條款執行。
(三)對在考試招生中違規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的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蚋呒壷械葘W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7號)《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國發〔1986〕108號)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附則
(一)部分高校經批準單獨考試錄取、強基計劃錄取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招生,高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部隊生源報考我區高校,按《區黨委辦公廳 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區黨委組織部等單位<關于在內地部分省和我區內地入伍戰士中招收大中專生的請示>的通知》(藏黨辦發〔1992〕14號)《關于認真做好我區部隊生源定向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藏人社發〔2017〕105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優秀應屆畢業生和中專高職3+2連讀的學生參加對口高職考試,按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五)考生可登陸西藏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及時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各類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試院官方網址為:http://zsks.edu.xizang.gov.cn。
(六)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未經授權許可,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掐頭去尾”、圖文不符、增加解讀等行為轉載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