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的健康發展,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
學院英文名稱:Nanchang Normal College of Applied Technology
學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明月山大道1599號,郵編:330100。
第三條 學院舉辦者:江西田園投資置業有限公司。
第四條 學校性質:非營利性民辦本科學校。
第五條 辦學宗旨: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秉承“知行合一”理念,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學用一體為原則,緊跟科技發展趨勢和國家職業教育改革步伐,面向江西及全國職業教育,專業化培養能勝任職業教育的道德素質好、理論知識強、實踐能力高的師資人才。
第六條 辦學定位
類別定位:應用型普通民辦本科院校。
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師資培養為主,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師資專業碩士學位教育。
學科定位:以職業教育師資相關的理工、經管、文藝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七條 辦學規模:根據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和職業教育對人才的需求,以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為原則,在校生規模暫定6600人左右,結合辦學條件相應調整。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民主管理,學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受教學、科研、行政和財務自主權。
第九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院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7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董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按規定程序報審批部門備案。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董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聘任和解聘院長;
2.審定并修改學院章程及基本規章制度;
3.審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
7.討論決定學院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工作會議,一次董事會大會。遇有特殊情況,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即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會休會期間,可由專門委員會代行研究、決策相關重大事項。
2.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權限,持有委托書方可行使董事權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3.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4.召開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參加;董事會對所議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由到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董事會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或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由董事會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院長由董事會聘任,院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院長任期4年,按有關程序核準可以連任。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院長、院長助理等職位,在院長領導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三條 院長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實施學院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重大改革實施方案,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組織學院招生、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
4.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5.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6.主持院務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7.執行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事項。
第十四條 院務會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成員由院長、副院長、黨委書記、副書記以及院長助理等組成。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二級單位負責人和師生員工代表列席。
第十五條 學院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咨詢和審議機構,致力于發揚學術民主、提高學術質量、維護學術道德。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數的1/2。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推薦或民主選舉,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 學院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二級學院(系)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院學士學位管理部門(教務處)、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三級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由院長擔任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開展相關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推薦或民主選舉,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學院設置內部治理結構的監督機構監事會,建立監事會制度。監事會成員由3人組成。其中黨組織代表1人,院領導代表1人,教職工代表1人。監事會成員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院長辦公會議,并對董事會、院長辦公室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八條 學院設置職稱評聘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制定其實施條例,有序開展工作。學院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本著合理、高效的原則,還可以設置其它委員會。
第三章 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
第十九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教學工作為中心。根據國家、區域社會經濟建設和職業教育發展需要及自身條件,在國家核定范圍內自主確定適度的辦學規模,以職業教育師資培養為教育核心,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門類和專業,優化教育結構。
第二十條 學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學院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招生、錄取執行國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計劃需經董事會審核后申報。
第二十二條 學院以現代教育理念為先導,以職業教育需求為依據,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合理設計教學環節和課程體系,通過課堂教學、實踐教學、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
第二十三條 學院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據有關法規對修滿學分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院積極鼓勵和支持教師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職業教育改革開展理論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促進教學和科研相結合,積極倡導社會服務,不斷提升學院人才培養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六條 學院積極倡導社會服務,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院堅持立德樹人,積極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院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與國內外大學和科研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第四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院按規定配備輔導員和班主任,對學生開展服務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讓學生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學生以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在學院相關部門指導下,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有關章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第三十一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學院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教職工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行政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聘用合同制。學院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聘用合同確定。
第三十五條 學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方法,報學院董事會審定實施,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有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和鼓勵教職工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認證,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科技創新、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七條 學院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教育或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獎懲等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學院教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章 黨群組織
第四十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健全黨組織,經上級黨委批準,成立中國共產黨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黨委實行集體領導的議事規則,黨組織負責人參與決策,全面負責學院黨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穩定工作,參與并監督學院的運行、管理,發揮黨的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學院各二級學院按要求和程序成立黨委(總支),配備專職黨務干部,保障黨建活動經費。
學院黨委支持董事會和院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決策與研究等,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校園平安和諧;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把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貫穿到辦學治校、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內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在教職工和學生中培養和發展新黨員。
第四十一條 學院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二條 學院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設置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院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第四十三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學院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置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在學院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的投入、依法(規)收取的學費、政府資助、融資、社會捐助及其他收入。學校開辦資金金額為36349.62萬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學??傎Y產3.872億元,其中,舉辦者投入辦學資金共計3.8億元。學生繳納的學費標準按江西省財政、物價等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并按程序上報批準或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院設立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四十七條 學院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制度。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四十八條 學院資產在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會和學院應保證教學設施的維護和更新,保障學院資產的良性運行。
第四十九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院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 學院變更
1.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及其它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董事會討論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2.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3.其他事項的變更,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第五十一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申請終止,并依法審批:
1.因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開展活動;
2.因學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終止辦學;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4.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學院無法繼續辦學;
6.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
第五十二條 學院終止時,應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院終止時,學院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2.應發教職員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4.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學院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院或學院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況下進行修訂: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議,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修訂依法報主管部門核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在學院依法終止后自動失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