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中理工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規范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文名稱:山西晉中理工學院
學校簡稱:山西理工
英文名稱:Shanxi Jinzho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學校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創業街839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學校是教育部批準成立、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山西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進行選擇及登記。
登記機關:學校登記機構為山西省民政廳,注冊資金以法人登記證書為準。
學校依法享有國家和山西省規定的民辦高校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為山西大任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學校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
第五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宗旨與目標: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服務山西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以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的總目標,學生為主體,以教學為中心,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進課堂教學方式,堅持“產學研用”一體化,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應用型本科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開展繼續教育,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研究生教育。
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8000人左右,可根據辦學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 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可根據辦學需要進行調整。
第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工作,推動地區建設、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學校主要職能:
(一)自主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
(二)執行學歷和學位教育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位。
(三)鼓勵和保障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實施學術引導、評價與激勵制度,支持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合作。
(四)支持學術研究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和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
(五)傳承三晉文化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推選學校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二)通過學校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
(三)聽取學校董事會和學校報告。
(四)推薦校長人選。
(五)依據章程規定的權利與程序,參與學校的管理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教育政策;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和重大專項經費;負責提供學校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保證辦學條件達到規定標準。
(三)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的權利
(一)制定并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根據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層次、規模,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并實施學籍管理與獎懲,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三)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五)聘任、管理教師及其他職工;根據授權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務;確定教職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及其他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法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學生了解學業成績、招生就業信息及其他非保密情況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舉辦者的指導與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學校董事會由9人組成,成員包括舉辦者代表、校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
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推薦產生;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
轉設過渡期的董事會按照轉設過渡期合作協議所規定人員組成。轉設期結束后,原舉辦高校委派的董事會成員自動退出董事會。
學校校長與黨委書記正式任職后即成為董事,離任后其董事資格自然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經董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形式可以為書面票決、舉手表決、協商一致表決。
為提高工作效率,對簡單事項的表決可通過非董事會的協商溝通方式,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為保障決策的合法、科學,對重大事項的表決應召開董事會議,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過。
董事會出席會議人數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所做出的決議無效。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
(二)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三)國家和山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學校處理的重大事項。
(四)聘任或解聘董事、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
(六)審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七)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八)審定學校機構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九)對學校領導班子進行考核。
(十)處理學校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規定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并從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在舉辦者、學校教職工代表、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校長及總會計師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是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財務、人事等重大事項進行監察、督導,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學校設校長1人、常務副校長1人、副校長(校長助理)若干人,副校長(校長助理)根據工作分工行使職權。
校長人選由董事會遴選、確定、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校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一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制度。
(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校長助理等職位人選。
按照學校有關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五)負責教師隊伍建設,組織制定和實施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計劃。
(六)嚴格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
(八)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
(九)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具體研究、討論、部署、處理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校長或常務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置若干黨政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 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以學生為主體,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專業學習積極性。
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學生會組織,支持其在共青團指導下開展工作,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學生學習為重點,積極開展有益于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校組織、引導學生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突出“主體教學”特色,提升學生綜合素質,豐富校園文化。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并按照規程制度運行。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辦公室,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考核、審定和資議下列學術事務:
(一)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建設、重大學術改革與發展計劃、重要學術機構設置與調整、對外合作辦學等。
(二)全日制學生人才培養、專業設置、教學改革、實驗室建設、學位點調整、教學成果鑒定等。
(三)科研與社會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制度、平臺建設與項目培育、成果評價與鑒定等。
(四)教師專業發展、職稱評審與聘任、人才引進與培育、學術隊伍建設、教師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學風建設和學術規范的政策制定,涉及學術道德不端行為等糾紛的調查、裁決等,涉及學術研究中學術倫理的判斷等。
(六)學校認為需要學術委員會進行考核、審定和資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委員會工作規程開展工作,負責審議和授予(撤銷)學位、審議學位導師資格等相關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產生,組成人員名單由學校確定,報山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以按照學科分布的特點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章 學校黨的建設
第三十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經上級黨委批準成立中國共產黨山西晉中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學校黨委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建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黨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中發揮領導作用,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上發揮保障作用,在依法辦學和規范管理中發揮監督作用。
第三十二條 校黨委設書記1名,按照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文件規定產生。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符合條件的董事會和行政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可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三十五條 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發揮黨員在學校各項事業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十六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
第三十七條 加強黨建工作經費等保障。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八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滿足社會對優質教育的需求,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具有自主終身學習能力,具有溝通協調能力和工程領導力,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應用型人才。
第三十九條 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學校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制的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大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
第四十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培養,遵循教育規律,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企合作,實現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對接,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創新教學思路,改革教學方法,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一條 借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教育資源和教學管理經驗,積極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十二條 堅持以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和學術創新為導向,開展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新、社會服務活動,突出校本研究和應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第四十三條 學校鼓勵自由探索和協同創新,鼓勵師生向各級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研究項目和資源。
第四十四條 學校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十五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權利,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學校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五十條 學校從校外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企業專業技術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及聘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校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把師德表現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評聘、評優獎勵首要要求,強化教師思想政治素質考察,將師德師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學、科研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聯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師。
第七章 學 生
第五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凡按規定錄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轉學生,經審核并注冊后取得學校的學籍。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肄業證書或者學習證明。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為發展進步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等權利。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范,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實行申訴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生安全防護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八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費。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資產、政府資助、辦學積累、受贈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當前學校的資產總額為8.12億元。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實施財務管理。學校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舉辦者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向董事會報告審計結果。校長離任時按照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六十七條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和教職工的培訓等。
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八條 學校名稱、層次及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依法終止:
(一)根據章程規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七十一條 學校終止前,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審批機關收回學校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學校印章、注銷登記后,學校即為終止。
第十章 章程效力及修訂
第七十三條 章程是學校辦學的基本依據,學校各種制度應以此為準繩,不得與之相抵觸。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修訂章程。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修訂,本章程與之發生抵觸的。
(二)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學形式及學生培養規格和任務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三)學校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修訂的。
第七十五條 章程的修訂由學校董事會提出修訂方案,修訂后的章程經主管部門核準后公布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