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科技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中原科技學院章程
序 言
中原科技學院前身系2003年設立的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自建校以來,學校奉行立德樹人、報國利民的使命,弘揚自強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秉持學術至上、教學為先的辦學理念,踐行人格、能力、責任、奉獻的校訓。堅持依法治校、從嚴治校、規范辦學;堅持尊重、協作、務實、進步的行為理念,堅持人才強校、特色興校、質量立校。學校以創辦百年名校為辦學愿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突出公益性辦學原則,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行為,保證和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和地址
中文名稱:中原科技學院(簡稱中原科技)
英文名稱:Zhongyu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ZIST”
學校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鄭開大道50號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李香枝(自然人)
第四條 法人屬性:非營利法人
第五條 學校類型: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條 辦學定位:應用型、地方性、國際化
第七條 辦學形式、層次: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顧專科層次教育,適時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網絡教育等。
第八條 辦學規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25000人??筛鶕洕鐣l展需要調整辦學規模。
第九條 發展目標:規范高效、特色鮮明、質量就業雙
優的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第十條 辦學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基礎扎實、知識寬厚、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學科門類:工學、管理學、文學、藝術學、經濟學、教育學、理學、法學等學科。根據辦學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河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部門:河南省民政廳。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推選學校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二)通過學校理事會參與學校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
(三)了解學校理事會和學校狀況;
(四)推薦校長人選;
(五)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學校相關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
(二)完善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
(三)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的權利
(一)制定并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二)根據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層次、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三)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依法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師及其他職工,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確定教職工的工資標準,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執行學校理事會的決議;
(四)依法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五)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建立健全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門和學校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督與審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共七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當選。首屆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薦(不包含學校黨組織負責人)。
第十八條 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離任時,其理事資格自行終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內提出辭呈時,經理事會同意后,由理事會按規定進行提名并補足名額。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經理事會研究可以解任。
理事會設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推選,理事會聘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所作出的決議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并對其進行考核,實施獎懲;
(二)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審定、修改學校章程;
(三)審定學校發展規劃,審批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定學校預算和決算;
(五)審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專業設置;
(六)決定學校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審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八)決定學校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及清算方案;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一)理事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時,由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下,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理事長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研究決定突發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舉行,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須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及表決意見;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則視為棄權。
(三)理事會會議遵循決策民主化原則,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三種,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機制。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但討論本章程第十九條所列事項,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過。各項理事會會議決議,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執行;不同意見應在會議記錄或理事會決議中予以顯示。
(四)理事會會議的議題由理事長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等事項應在會議召開前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并提供會議相關資料。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秘書負責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由理事會指定的專人負責存檔并保管。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簽署理事會各項決議和理事會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
(六)依法由理事長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理事會章程,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機密;
(三)不得利用在理事會的地位職權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四)不得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舉辦者代表、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應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會成員推選產生。監事任期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學?,F任理事會成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依法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學校的預決算及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二)對理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理事會成員、學校領導執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校長人選由舉辦者推薦,理事會聘任和解聘;副校長人選由校長推薦,理事會聘任和解聘。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主持校務會議。副校長協助校長在其分管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決議;
(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學校規章制度并貫徹實施;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教職工編制方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校級領導以下各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并貫徹落實;
(四)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聘任和解聘校級領導以下工作人員;依據學校職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實施獎懲;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八)學校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等職權,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置方案和教學、科研計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程序產生,由教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設立辦公室,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制定章程,確定委員會組成原則、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
學術委員會依據需要設立若干學術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學術委員會授權的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專門委員會依據其工作規程開展活動,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審議和評定學位工作的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委員會工作規程開展工作,負責審核和授予(撤銷)學位、審議學位導師資格等相關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生,組成人員名單由學校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可以按照學科分布的特點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規范辦學,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動各項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
第四章 黨群組織
第三十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經上級黨委批準,建立中國共產黨中原科技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黨委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產生。學校黨委應本著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立配備必要的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基層黨組織并積極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理事會。學校黨委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領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學校明確辦學方向、推動改革發展、依法辦學中發揮政治監督和保障作用。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學校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領導作用。參與學校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學校理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監督其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與發展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長效工作機制;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七)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和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
(八)完成上級黨組織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校黨委與學校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二級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校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規定程序進入學校理事會或兼任行政管理職務,學校理事會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教職工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在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享有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力。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與教職工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各項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給予必要的支持,保證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條 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學校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教育教學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三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四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嚴格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學校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正式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權利,遵守相應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自主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品德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依法依規獲得學歷、學位證書;
(四)依法依規組織和參加各類學生團體;
(五)知悉學校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評價;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勤學樂群;
(二)遵守紀律,完成學業;
(三)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學生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者肄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學校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短期教育或培訓的學員,以及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和交流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與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教職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配備相對穩定的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行政管理與師生服務工作人員,保障學校運行。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與崗位相應的工作條件,享有進修培訓機會;
(二)在品德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三)知悉學校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維權申訴;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制。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崗位、薪酬待遇和權利義務等事項。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其他職工權利義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聘用合同確定。
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學校致力于建設一支政治合格、人員精干、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特色鮮明、相對穩定、符合高等教育規律、具有崇高職業素養和開拓創新精神的教師隊伍。
第六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學校根據教學與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專職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師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自主確定教職工收入分配辦法和福利標準。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為教職工職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條 學校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尊重和維護教職工依法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體育活動的自由,為教職工的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榮譽制度,對在教育教學與人才培養、科學技術創新與應用、文學藝術創作與傳播、思想理論與智庫等方面為國家、社會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學校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和年度預決算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包括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社會服務收益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財產、經法律確認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截至2020年9月30日,學??傎Y產為11.2億元。
第七十條 學校經費的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社會捐贈、融資、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和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節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二條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國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九章 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后,學校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校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四)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學校終止時,依據相關規定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教職工。
第七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對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費用和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學校理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九條 學校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驅W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訂議案,經學校教代會和校務會討論,校黨委會審議,理事會審定通過后報主管部門核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