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科技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湛江科技學院章程
湛江科技學院由原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轉設而成。學校創辦于1999年,2006年被批準為獨立學院,2011年獲學士學位授予權,2013年通過廣東省教育廳獨立學院本科教學基本狀態評估,2020年經教育部批準轉設為湛江科技學院。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秉承“守正敏行”校訓,培養立足粵西地區、扎根廣東,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和北部灣城市群、主動對接海南自由貿易港,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建設所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湛江科技學院;英文名稱:Zhan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學校地址: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學智路2號;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湖光鎮教育城新坡路1號。
學校網址:http://www.gdcju.edu.cn。
第三條 辦學性質:非營利性。
辦學宗旨: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國家、粵港澳大灣區、北部灣城市群特別是湛江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建設高水平民辦本科院校。
第四條 學校發展目標:按照“緊跟產業調整專業、融入企業聯辦專業、依靠行業促進就業”的工作思路,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探索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經過5-10年的努力,學校經濟學類專業、金融學類專業、工商管理類專業具有明顯優勢,語言、藝術類專業具有自身特點,“新工科”專業具有良好態勢。初步構建起學校的發展戰略與區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相同步、學校的學科專業結構與區域經濟主導產業相適應、學校的科技創新與區域經濟發展技術需求相銜接、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與區域所需的專業人才職業能力要求相匹配的事業發展新格局。實現學校在國內民辦高校中有一定影響、廣東有重要地位、粵東西北地區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發展目標。
學校設置以經濟學、管理學、工學為主體,文學、藝術學為兩翼,以教育學為重要補充的多科性學科門類,并根據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第五條 (一)辦學層次:以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為核心和主體,創造條件開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國際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
(二)辦學定位:建設區域性、應用型、國際化,具有鮮明經濟學、管理學、工學特色的高水平民辦本科院校。
(三)辦學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業余、函授、遠程教育等形式的繼續教育,開展國際合作辦學。
(四)辦學規模:到2025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規??刂圃?5000人左右,可根據上級的規劃要求進行調整。
第六條 招生對象:主要面向普通高考生、大專畢業生。
第七條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學校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第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工作,為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九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范的決策制度,科學、合理地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并在決策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
下列重大事項,決策機構應當事前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一)關系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三)涉及師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專業性較強的事項。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咨詢。
第十一條 學校標識
校訓:守正敏行
第二章 學校舉辦者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為湛江寸金教育集團。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來自舉辦者的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三)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四)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
(二)依約按時、足額繳納出資,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
(三)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不得向學生、家長籌集辦學資金;
(四)不得抽逃注冊資本,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
(五)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三章 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學校董事會董事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學校應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四章 學校董事會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董事會成員9人,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2名。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由學校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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