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珠??萍紝W院章程
序 言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是2004年5月18日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2005年11月30日,根據吉林大學與珠海市華政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吉林大學與珠海市華政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合作辦學協議書》,雙方在原學校基礎上合作舉辦吉林大學珠海學院。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合作雙方和吉林大學珠海學院理事會的共同努力下,學校不斷發展壯大,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不斷提高。2020年學校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向教育部申請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高校,更名為珠海科技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珠??萍紝W院。
英文名稱:Zhuhai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ZCST。
學校法定住所: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安基東路8號。
第三條 學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珠海市華政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舉辦,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本科院校。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民辦高校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四條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依章程自主辦學,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升辦學水平和增進社會效益。
學校辦學宗旨是努力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作貢獻,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建設一流的創新性應用型民辦大學,為國家、粵港澳大灣區特別是珠海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 學校校訓:愛國、勤奮、和諧、創新。
第八條 學校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發展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開展國際合作辦學。執行國家關于高等教育修業年限的規定。
開設的主要學科門類有經濟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教育學等學科。學科專業根據辦學需要進行調整。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按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30000人左右,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為珠海市華政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推薦產生學校理事會成員不少于4人、監事會成員不少于1人,推薦獨立理事不少于1人;
(二) 通過學校理事會參與學校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
(三)對學校的建設、發展、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支持學校的改革發展,幫助學校實現戰略規劃目標;
(三)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四)依法履行出資義務;
(五)法律、法規、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權利:
(一)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設定招生標準,設定學生收費標準,合理核定招生規模,調節生源結構比例;
(二)設置學科和專業,招收學生并實施學籍管理與獎懲,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動態調整學士學位授予專業;
(三)設置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開展職稱評審,調整人員結構比例,調節薪酬分配,實施獎懲;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開展與國(境)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校園基本建設,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學??勺灾鳑Q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學校理事會決議,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三)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學校章程,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目標;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評估;
(六)依據學校章程接受理事會的檢查和監督;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理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以校為主的管理體制,完善二級學院的管理制度。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和咨詢。
第十六條 學校理事會由9人組成,由舉辦者代表、校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獨立理事、教育專家等人員組成,當成員出現雙重職務身份時,以實際人數為準。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學校校長與黨委書記正式任職后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正式離任后依法定程序對其理事資格予以免除。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舉辦者推薦。
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任命。副理事長由德高望重的教育專家擔任,也可由校長擔任。
理事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因故提出辭職或因其他原因去職的,按該名理事的產生方式,在三個月內產生繼任理事。繼任理事任期至本屆理事會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獨立理事對學校及舉辦者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獨立理事是指不在學校擔任除理事職務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理事。
獨立理事應由德高望重的教育家或知名專家學者擔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或解聘校長,向上級黨委推薦學校黨委書記候選人,校級行政領導班子隨理事會換屆相應進行換屆,黨委班子按黨組織規定換屆;
(三)批準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五)制定學校建設和發展規劃;
(六)審核學校財務預算、決算;
(七)根據有關規定,批準學校基本收費項目和標準;
(八)決定學校教職工的人員定額和工資標準;
(九)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十)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理事會章程,具體規定理事會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全面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或授權副理事長簽署)經理事會會議通過的理事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提議修改學校章程;
(七)學校運行過程中,因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等發生資金短缺,經理事會授權根據實際需要籌措必要資金;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職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學校理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擅自轉移學校資金(按章程規定履職除外);
(二)未經學校理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擅自將學校資產抵押擔保、轉讓或采取其他可能使學校資產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受到損害或遭受損害威脅的行為。
上述限制條款亦適用于副理事長和其他理事。
第二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監督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并受理事會或理事長委托,處理專項事務。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會秘書長一人,對理事長負責,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協助和服務各位理事參與理事會的有關事項,并負責理事會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委托副理事長或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召開前,理事會秘書長應事先收集匯總理事意見,由理事長決定會議議題,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和監事。
理事會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理事和監事。
經全體理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召開會議,理事本人應當參加,不得委托其他人參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召開會議,須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少數服從多數。
理事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理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理事須回避。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多數通過,討論以下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三十條 理事會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須做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理事長審定簽發。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須在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存入學校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節 黨的建設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成立中國共產黨珠海科技學院委員會,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下級黨組織。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到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供堅強保證。學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把握學校發展方向,參與決定重大事項并監督實施,支持和保證理事長、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推動學校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的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學全過程;
(三)推動學校發展,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組織的全面工作,參加學校的理事會、黨政聯席會的會議,對辦學的主要政治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四條 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與監督制度,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建立健全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機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保障學校理事會健康發展各項事業。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保證黨組織機構健全、人員充足,充分保障黨群工作的開展和推進。
第三節 校長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校長由理事會選聘。
校長任職條件: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任期開始時年齡不超過65歲)。
第三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定,并將執行情況向理事會和理事長匯報;
(二)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
(三)草擬和執行學校財務預決算方案,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四)擬定或修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學校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擬訂學校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九)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十)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校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免職:
(一)在辦學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長職責的;
(三)學校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辭職的;
(六)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
第四十條 校長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報理事長批準后暫行委托1位副校長代理行使職權,直至校長恢復行使職權或理事會做出決議。
第四節 黨政聯席會
第四十一條 為完善學校的決策機制,提高學校領導的決策水平,學校設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作為學校黨政領導集體研究工作,決策學校日常管理的重要問題,確保理事會各項決議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方式。黨政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副書記組成??筛鶕h議題需要,通知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十二條 副校長、中層負責人人選,必須經學校選拔程序并經黨政聯席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回避制度。校長、書記、副校長、副書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及學校財務、人事、二級學院院長等主要負責人與直接下屬之間不應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及成員、校級領導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由舉辦者委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和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組成。監事長由舉辦者委派代表出任。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隨理事會換屆相應進行換屆。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理事會決議符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情況;
(二)檢查學校執行理事會決議情況;
(三)對理事、校長執行學校職務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理事和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理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五)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應制定工作規則。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研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生。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審議、監督和指導。
第五十一條 學校成立職稱評聘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職稱評聘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職稱評審工作。
第七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代會,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行使職權。每五年一屆,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五十四條 教代會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出席大會的教職工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五條 教代會的職權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取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工會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推選理事會和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理事和監事;
(八)討論學校章程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教代會、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內設機構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高效、精干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置職能管理與服務機構,推行職業化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內部管理的需要設置教學、科研業務單位,促進教學質量提高和學術事業發展。
第六十條 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置二級學院。二級學院由學校決定設立、合并或撤銷,依據學校的授權開展相關活動。
二級學院負責具體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和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平臺建設等有關事務,并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發展委員會,負責對教育政策、戰略規劃、改革大計、品牌建設、內部體制、學科專業布局及教學科研中的重大問題等進行研究,為學校決策提供依據、建議和方案。對學校重大決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評估,推動各項政策的落實。
發展委員會由特邀的著名高等教育專家、科學家等組成。
發展委員會應制定工作規則。
第五章 教育教學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地方和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置學科專業,努力創造條件加快發展社會和人力資源市場急需的專業。
學校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廣東省、珠海市產業發展需求,提前做好學科規劃布局,為驅動區域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辦學規模申請招生指標,確定招生計劃,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明確收費項目和標準,通過規定程序擇優錄取學生。
第六十四條 學校遵循保證質量、嚴格要求的原則,逐步改革和完善課程體系,加強師資隊伍、教學基本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質量監控體系,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歷、學位制度,完成學校規定學業者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六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科學研究,提高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將加強與國際著名高校的合作,緊密圍繞學校學科專業建設,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積極拓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高校與科研機構的交流往來,深化與港澳地區高校的交流合作,結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建設,不斷提升辦學影響力,穩步提高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六章 學 生
第六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綜合素質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維護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德、智、體諸方面進行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按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團委、學生代表大會和社團組織,并制定相應規程,依規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四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系和情況交流,為校友的終身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章 教職工
第七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人員組成。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配備相對穩定的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行政管理與師生服務工作人員,保障學校運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與崗位相應的工作條件,享有進修培訓機會;
(二)在品德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三)知悉學校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維權申訴;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相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制度,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任)合同或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學校選聘工作人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十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八章 財務、資產、后勤和安保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財務安全監督審查機制,保證財經運行安全。
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由校長組織草擬,報理事會批準。
第八十三條 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學校經費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逐步提高教職工的待遇。
第八十四條 截止2020年5月31日,學??傎Y產評估值為261723.8萬元。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債權債務由學校承擔。
學校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政府資助和獎勵經費、社會捐贈不得用于對外投資。
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八十五條 學校堅持艱苦奮斗、勤儉辦學的原則,開源節流,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條 學校的資源主要用于計劃內學生的培養,為避免影響計劃內學生的教學活動和教育質量,學校在對外開展非學歷繼續教育、培訓、產學研合作、科研成果轉化等社會服務時,原則上主要利用第三方資源,與第三方合作,并相應收取管理費,學校不自行辦理。
第八十七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體系,不斷加強和完善后勤管理,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優質方便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學校積極建立后勤社會化服務體系,原則上不直接經營后勤服務。
第八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維穩體系。
學校法定代表人履行學校安全管理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學校提供必要的經費,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工作,確保校園安全穩定。
第九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九十條 學校舉辦者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財務清算后,經理事會同意,報學校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變更應當簽訂變更協議。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通過后申請報學校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其他事項,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或核準;學校的分立、合并,在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報學校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九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理事會決定,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時;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時;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時: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時。
第九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九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小組,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學校終止,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清銷印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社會機構、教職工、學生及社會利益相關方等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 學校理事、校長以及其他管理人員必須按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學校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學校的財產。
第九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經費,從學校年度預算中列支,用于學校的應急開支、戰略發展、困難教職工的幫扶、特聘教授的資助等。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符的內容,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遵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九十八條 學校保持章程的穩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將修改章程: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本章程與之發生抵觸時;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時;
(三)學校實際事項發生變化,與原有章程不符時;
(四)理事會因實際情況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決定時。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并經學校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核準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一百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自理事會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核準,教育部批準學校轉設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