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湖北恩施學院章程
序言
湖北恩施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由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常青公司)出資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學校于2003年3月11日試辦,2004年2月29日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確認為獨立學院,2020年申請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學校自開辦以來,舉辦者不斷增加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內涵建設,現已成為一所省內有一定影響力且辦學特色明顯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健康穩定發展,保障學校依法依規辦學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令),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校訓、校徽、校旗、校慶日
(一)校名:湖北恩施學院。英文名稱:Hubei Enshi College。
(二)校訓:正德至善、為學至精。
(三)?;铡⑿F欤阂詫W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通過的方案為準,并規范使用。
(四)校慶日:每年的3月31日為學校校慶日。
第三條 學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壩村(待學校所在區域門牌確認后更換)。
郵政編碼:445000。
第四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五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學校,非營利性法人。如學校法人屬性發生變化,學校將按國家及湖北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校辦學宗旨、教育理念
(一)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父母之心育人,幫助學生成就夢想。
(二)教育理念:立德樹人、因材施教、學以致用。
第七條 學校定位
(一)目標定位:省內知名、國內有影響、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應用型民辦本科大學;
(二)學科專業定位:以醫學為重點,管理學、藝術學、工學等多學科專業協調發展;
(三)人才培養定位:培養政治可靠、道德高尚、專業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強、創新意識和信息素養、職業素養高的應用型人才;
(四)服務面向定位:扎根恩施,立足湖北,面向西南,服務武陵。
第八條 學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規模
(一)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適度發展全日制普通專科教育,積極創造條件申辦專業碩士研究生教育;
(二)辦學形式: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學校;
(三)辦學規模:到2025年全日制在校生規模達到并穩定在15000人左右。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為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常青公司已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形式實際出資。
第十條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辦學;
(三)依法制定學校章程,負責推選學校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并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資產;
(五)依法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
(六)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舉辦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二)保障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
(三)維護法律賦予學校的各項權益,支持與幫助學校發展;
(四)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為學校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和發展條件;
(五)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決策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合作,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按照章程自主辦學;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各教學單位招生比例,按政策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三)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受捐贈財產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
(二)尊重與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四)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政治領導核心機構。
(一)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成立中國共產黨湖北恩施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湖北恩施學院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組織是黨在學校中的政治領導核心。
(二)學校黨委發揮政治領導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負責領導學校黨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依法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等各環節,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機制、經費保障機制,與學校董事會、行政一起對學校重大決策事項進行調研、醞釀和討論,建立健全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學校黨委應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確保學校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2.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辦學重大改革、校園重大建設等重大事項研究決策,對學校財務預算、招生收費提出意見建議,支持董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
3.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法合理要求,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4.領導和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強化對領導干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監督,加強對廣大黨員的管理服務,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
5.領導和做好學校思想政治工作;
6.做好黨員發展和各項黨務工作;
7.領導學校教代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8.推動學校發展,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9.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10.負責黨務干部的選任管理,參與行政干部選任管理,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11.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無黨派人士、各民主黨派開展活動,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12.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13.完成上級黨組織布置的工作。
(三)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黨委會議;
2.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3.主持規劃并落實黨的思想政治、德育、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統一戰線、關工委等工作的措施和任務;
4.定期向黨委會、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組織黨委換屆選舉工作;
5.承擔履行職權義務發生責任事故時應該承擔的責任;
6.擔任董事并支持董事會和校長組織開展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學院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合并、終止;
(六)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組成
(一)學校轉設后過渡期內董事會暫由7人組成,設董事長1名和董事6名,學校黨委書記依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其中原舉辦高校湖北民族大學代表1名,常青公司代表2名,學校校長,黨委書記以及教職工代表2名,原舉辦高校代表任期至以湖北民族大學科技學院名義招收的學生畢業、結業或肄業離校為止;過渡期結束后,董事會由7人組成,設董事長1名和董事6名,學校黨委書記依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其中常青公司代表3名,學校校長,黨委書記以及教職工代表2名。董事的增減按照《湖北恩施學院董事會章程》之規定調整。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董事由董事長提名、教代會選舉、董事會表決產生。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二)學校董事會每屆任期5年,在屆滿或者屆中,派出方都可以獨立決定其所派出的董事是否連任或更換,派出方更換董事時必須出具書面文件,并由學校按程序辦理變更報備手續。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議一般每學期召開1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經1/3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二)董事會議召開前1周,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則視為棄權。
(四)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五)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
(六)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十九條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并修改學校章程及基本規章制度;
(二)審定學校的機構設置;
(三)聘任和解聘董事會成員、校長,并根據校長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長、校長助理,每年聽取校長、副校長和校長助理的述職報告;
(四)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及類別和層次的變更;
(八)同意舉辦者的變更;
(九)涉及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以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提交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后作出決策;
(十)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董事會休會期間,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
(三)根據1/3以上董事提議,決定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四)檢查董事會通過的決議、預決算方案、年度工作計劃、重要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五)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經董事會同意以董事會名義對外簽署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六)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委參與、董事會決策、校長負責的管理體制。
(一)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由董事會聘任。校長任期5年,期限屆滿,按有關程序核準可以連任。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等職位,在校長領導下分管相應工作。學校黨委書記按法定程序,擔任副校長,參與學校行政會議。
(二)校長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民主管理。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1.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3.向董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校長、校長助理;
4.召集校長辦公會討論,聘任和解聘學校部門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
5.組織學校招生、教學、科研、思想品德教育和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6.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依規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日常事務;
8.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9.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
(一)監事會的產生
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主席1人,監事2人,監事會中應當有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監事的增減按照本章程之規定進行;監事會成員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學?,F任董事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學校監事。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根據需要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決議需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學校財務、人事、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向董事會、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及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等提出意見與建議;
2.對董事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及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等的履行職責與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制止、糾正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3.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會議討論事項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工作的審議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學術委員會統籌負責學校學術事務的審議、咨詢等事項,致力于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追求學術理想,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領導和審批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本校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在校長領導下的專家審議咨詢機構。審議有關教學的發展規劃和重要決策、教學質量標準及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教育教學改革方案、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設置與調整等;評議重大教學改革建設項目立項、評議和推薦教學成果獎、精品課程等;指導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和教材建設等。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行政職能部門,按照學校授權履行組織、協調、監督、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將根據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需要,合理設置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制度。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以教師為主體,由教職工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民主集中制開展工作。
(一)教代會每5年為1屆,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教代會。
(二)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4.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討論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建立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會),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的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學生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學生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北恩施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引導學生樹立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會)。學生會是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梁和紐帶,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第四章 教育教學與科學研究
第三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教學工作為中心,根據國家、區域發展需要和自身條件,在國家核定范圍內自主確定適度的辦學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門類,優化教育結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的招生、錄取執行國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計劃需經董事會審核后申報。
第三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學科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方案,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通過課堂教學、實踐教學、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根據新的教育理念、辦學思想和人才培養目標,以系統理論為指導,構建由教學管理的制度系統、教學質量的監控系統、課堂教學的研究系統、教學信息的反饋系統等組成的學校質量保障體系。
第三十八條 學校積極倡導科學研究,鼓勵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注重開展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促進教學和科研相結合,不斷提升學校人才培養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在專業建設上將產教融合貫穿始終,開展教育、培養、實習、就業等全方位的校企合作,為培養應用技術型人才提供最佳環境。充分利用常青公司的產業資源,常青公司為學校提供“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教育教學基地。
第四十條 學校積極推進社會服務,服務國家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大力倡導文化傳承,創新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崗位需求,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
(三)按合法渠道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務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踐行“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
(二)珍惜學校聲譽,自覺維護學校利益和形象;
(三)愛崗敬業,服從學校安排;
(四)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實施辦法,遵循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管理規定,教職工統一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學校與教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應在所在地政府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的需求,逐年配備一定數量的專任教師及管理人員,同時根據需要選聘部分兼任教師。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公積金。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學校重視“雙師雙能型”隊伍建設,支持和鼓勵教職工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職業資格認證,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的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盡力為教職工開展教學和科研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培訓制度,為受聘教職工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五十三條 學校規范教職工的學術行為,引領教職工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照《湖北恩施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受理教職工申訴,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維護教職員工通過學校教代會、工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
第六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五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輔導員和班主任,對學生開展服務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生除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轉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科學文化交流活動、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機會;
(四)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依照國家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八)依照國家法規和學院規定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務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珍惜學校的聲譽,自覺維護學校利益和形象;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設施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障學生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維護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以及監督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和幫扶政策,為學生健康成長提供幫助。
第六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及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相關專業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由學校頒發本、??茖W歷證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本科畢業生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鼓勵學生在校期間申請職業資格認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二條 學校強化學生社會責任擔當意識,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照《湖北恩施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受理學生申訴,依法維護學生權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做好校友服務相關工作,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資產來源、財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按照咸豐振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清算審計報告》(咸振會專字〔2020〕136號),截至2020年4月30日,學校資產總額878,210,891.84元,負債總額54,600,898.81元,凈資產823,609,993.03元,其中,舉辦者投入603,830,279.83元。學校無國有資產。
(二)學校后續辦學經費來源為常青公司的投入、學費收入、政府專項補貼、融資借款、社會及個人捐贈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開展會計核算。
第六十七條 學校財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董事會的管理和監督,接受國家法定審計機構對學校財務的各項審計。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收費標準和項目需按規定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按照統一領導、量入為出的原則,合理使用并嚴格管理教育經費。學校按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會計報告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十條 學校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學校在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抽逃和挪用其資產。學校接受的社會捐贈,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八章 學校變更、終止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變更須遵守以下程序:
(一)學校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二)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申請終止,并依法報批:
(一)舉辦者一致同意終止、解散學校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二)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七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員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湖北省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出現時,董事會應組織修訂學校章程:
(一)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本章程出現與現行教育法規相抵觸;
(二)本章程明顯不適應學校發展;
(三)2/3以上董事會成員認為需要重新修訂本章程。
學校章程的修改后應依法報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在學校依法終止后自動失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湖北恩施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