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制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本校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分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試題實施外語“一年兩考”的,第一次考試時間為1月8日。使用完整試題(含聽力部分和筆試部分)考試的,考試時間為9:00至11:00,聽力測試應安排在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僅使用外語聽力部分試題組織考試的,考試時間為9:00開始,11:00前結束(考務實施細則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試時間為6月8日(具體時間安排見第18條)。自命題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試之外的另一次考試時間。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至17:00外語,有外語聽力測試內容的應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統考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統考時間安排一致。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安排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后發布。
省級統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別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并發布。
19.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的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键c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20.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除外)。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專業,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部分可翻譯為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國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規范語言文字答題。翻譯工作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有關省(區)在考漢語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報教育部備案)。漢語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一定比例計入總分,漢語成績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考生漢語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錄取。具體要求由有關省級招委會結合實際確定。
民族自治地區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專業招生,可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2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市)和高??筛鶕}機構提供的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地區、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各?。▍^、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各?。▍^、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
考試結束后,各?。▍^、市)須配合教育部考試中心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忌鹁淼脑u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負責。
23.各省級招辦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范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5.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于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于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6.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疲?,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蚋叩嚷殬I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ㄊ校┱猩母咝?,要按有關?。ㄊ校┌才盘岢稣猩鷮I(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由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后,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27.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省級招辦負責匯總并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