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長春人文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長春人文學院章程
序 言
長春人文學院始建于1988年,經歷了吉林國際語言文化學院、吉林對外經貿職業學院、東北師范大學人文學院等辦學階段。2020年經教育部批準轉設為民辦普通本科學校,定名為長春人文學院。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實施依法治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員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名稱 、地址
第一條 為規范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維護學校、舉辦者、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實現辦學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中文:長春人文學院
英文:Changchun Humanities and Sciences College
第三條 學校性質:非營利性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學校。
如法人屬性發生變化,按《吉林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與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法人登記。
第四條 學校地址:長春市凈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博碩路1488號,郵政編碼:130117
第五條 學校主管部門:吉林省教育廳;學校登記部門:吉林省民政廳。
第二章 辦學宗旨、形式與規模
第六條 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培養德智美體勞全面發展,專業知識扎實,實踐應用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適應區域經濟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七條 辦學形式和層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未來將開展??坡殬I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八條 辦學規模:本科教育穩定在12000人(職業教育除外)。
第九條 專業設置: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目標,以新文科、新工科、新醫科建設為指導,結合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優化學科專業結構,促進學校特色發展,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目標設置專業。
第十條辦學理念:“成功教育”其核心是“人人皆能成功”。 既學校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學生成人、成才、成功服務。
第十一條 校 訓:勤奮 開拓 自強 育才
第十二條 學校定位:特色高水平應用型民辦本科學校。
第十三條 辦學特色:以福祉教育為特色,構建文、理、醫、經、工、藝、法專業協調發展。
第三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吉林省鵲源國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六條 舉辦者對投入學校的財產不享有權利,不取得辦學收益。
第十七條 舉辦者行使下列權利:
(一)負責制定、修改學校章程。
(二)決定學校董事會人數及人員的構成,推舉董事會成員。
(三)對學校的運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舉辦者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保證對學校投入的資金用于學校事業發展,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出資。
(四)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根據學校規模,設置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
(三)制定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
(四)按規定和工作實際聘用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六)對學校財產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
(七)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的義務: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
(二)維護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三)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審美觀;培養學生自制力、責任心、真確的思想道德修養和人文素養;使學生養成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質。
(四)實行獎懲制度,促進學校發展。
(五)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董事、董事會及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應具備高等學校管理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對學校負有下列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不得挪用學校資金。
(二)不得將學校資產、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董事會同意,將學校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學校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學校利益;未經舉辦者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學校利益,違反本條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學校所有;給學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認真行使學校賦予的權利,保證學校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教育政策的要求;
(五)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董事無故連續兩次以上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可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予以撤換。
第二十四條 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提出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董事會做出的決議低于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六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校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學?;蛘叨聲惺聢龊?,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身份和立場。
第二十七條 董事在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成員由7-9人組成,由舉辦者代表、學校黨委書記、學校校長、教職員工代表等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保護和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組建校級領導班子,聘任或者解聘學校校長。
(三)確定教職員工薪酬標準和獎懲事項。
(四)決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方案。
(五)審核批準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根據校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聽取校長工作匯報,考核校長工作。
(八)決定學校的合并、終止及變更學校形式。
(九)法律、法規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行使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應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二)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長可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
舉辦者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學校校長和黨組織負責人提議時。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批準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與董事會決議事項有關聯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的半數董事通過。出席董事人數不足半數,應將該事項提交舉辦者審議。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訊等方式做出決議,決議由參會董事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校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副校長由校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每屆任期4年,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二條 校長的任職條件:
(一) 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品行端正,熱心教育事業,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廉潔奉公,求真務實。
(二) 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開拓進?。恍亟箝_闊,顧全大局,嚴于律己,協作意識強,組織能力強,善于團結同志。
(三)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教授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熟悉高校辦學規律,掌握學科專業發展方向,具有相應的專業學術背景。
第四十三條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決議;負責學校日常工作。
(二)主持學校的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落實。
(二)制定并實施學校年度招生計劃、教學計劃。
(三)擬訂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核批準專業設置、內部管理機構和學校的管理制度。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高級管理人員。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會管轄以外的其他教職員工。
(七)在發生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有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的、保護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學校董事會和舉辦者報告。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校長每學年應向董事會報告學校教學、學生、管理等方面發生的重要情況、學校預算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校長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具體程序和辦法按聘任合同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建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較深,學風端正,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愛并關心學校事業,認真履行職責的教授或副教授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置和教學科研計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學術梯隊建設方案;受理學術爭議;組織學術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統籌協調學位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進行學位審核與評定工作。
第四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實行教職工聘用制和職務聘任制。按照多勞多得,優勞優酬,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教職工薪酬體系和獎懲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院為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具體實施主體,院下設系或教研室。
第五十條 加強專業建設、學科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保障教育水平的提升;培養學生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方法;
第五十一條 建立校內教學質量評估體系。以學校督導、院級領導、學生三方對教師職業道德、教學計劃完成、課堂教學、課后輔導、教學改革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維護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創造和諧校園。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人,設監事會主席1人。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至少有1人由學校教職工中推薦產生,其他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 監事任期每屆四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聘連任。
第五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本單位的董事、校級領導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發現董事,校級領導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利益時,要求其予以改正。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經上級黨委批準,成立中國共產黨長春人文學院委員會。黨委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五十八條 學校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開展黨的活動。
(一)發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方針路線。
(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做好組織發展,加強對黨員的思想教育。
(三)黨委書記參與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參與學校的干部選拔、人員聘任等重要人事變更的考核和監督。
(四)做好統戰工作,加強黨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五)領導學校依法辦學,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學校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六)董事會交付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 學校成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履行黨內紀律檢查職責。
第六十條 學校、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校和學院的重要事項均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一)學校的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分別由校長和黨委書記主持,研究學校重點工作、通報學校重大決策。會議成員由黨政主要領導和相關部處負責人參加。
(二)學院的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由院長或院黨總支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院長和黨總支書記共同研究確定。副院長、副書記、院內各系主任參加。
(三)黨政聯席會議要堅持民主集中制,討論決策的事項要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或決議。
第八章 群團組織
第六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依法設立學校工會,聽取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證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權力。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等權利。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與教職工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對教職員工進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時,應聽取教代會執委會的意見。
第六十三條 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成立各級團組織,在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選舉產生的學生組織,是聯系學生的橋梁和紐帶,在黨的領導和共青團的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具有以下權利:
(一)傾聽和反映學生意見、建議和要求;提倡健康向上的學風和校風;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組織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二)組織學生開展學術活動、文體活動、大學生志愿者活動及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指導學院的學生社團活動。
(三)參與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和調節工作。
第九章 財務制度、資產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總額87753萬元人民幣;固定資產總額為77400萬元;吉林省政府財政性扶持資金1230萬元人民幣;學校辦學積累凈資產40543萬元人民幣;出資人投入資金總額5026萬元。沒有社會捐贈。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學校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條 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財產均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接受的社會捐贈,依據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用途合法使用。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資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對學校的房屋土地、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登記造冊、嚴格管理。
第七十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十章 教職員工權利與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遵循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管理規定,教職員工實行全員聘任制。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簽訂聘任合同,依法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學校根據教學與管理工作的實際,聘用一定數量的專職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并為教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四條 學校制定獎懲辦法,對待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服務、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行政職務晉升的機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工資、福利待遇、職務晉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侵犯其合法權益等事項,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四)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任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勤奮工作,盡職盡責,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履行聘任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要求: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二)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三)維護學術民主,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工申訴制度和渠道:
(一)學校成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領導、學校辦公室、紀律檢查和監察辦公室、校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討論申訴案件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對學校或有關行政部門(單位)做出的行政處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申訴人得知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五)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為學校對該事項的最終決定。
第十一章 學生權利與義務
第七十九條 在校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生管理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依法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
(二)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學習專業知識、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三)本科生學制4年,學生修學期滿,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四)按學校規定和程序,入學后的第二年視學習成績可以重新選擇專業。
(五)公平獲得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學生社團。
(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八)對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學、管理、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關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一條 學生申訴制度和申訴渠道:
(一)學生本人或家長認為學校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遵循法律程序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二)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
(三)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該復查結果為學校對該事項的最終決定。
第十二章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八十二條 學校徽志是圓形徽標,中間是由三個人字形疊加組成的金字塔圖案,代表學校以人文精神立校,師生眾志成城共同攀登人生高峰、學術高峰;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八十三條 校旗上半部為白色、下半部為天藍色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三個人字形疊加組成的金字塔圖案,代表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在廣闊的藍天白云間自由翱翔,象征具有無限的成長空間。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歌是《長春人文學院校歌》。
第八十五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9月1日為校慶日。
第十三章 學校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八十六條 舉辦者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在進行財務清算后,向審批機關核準;法定代表人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登記單位申請變更。
第八十七條 學校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由學校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長變更,由學校董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八十九條 學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報主管部門審批:
(一)舉辦者決定終止辦學。
(二)因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開展教學活動。
(三)因學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終止辦學。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
(六)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學校無法繼續辦學。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其他情形需要終止辦學。
第九十條 學校終止時,仍未畢業的在校學生,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九十一條 學校終止后,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 應退給受教育者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教職員工的薪酬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清償學校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 學校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寫出清算報告,報舉辦者確認,并報送學校登記、審批機關,申請注銷學校登記,公告學校終止。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規定如和國家法律法規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校發展的要求進行修改。章程修改程序為:董事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校董事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核準。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校原有的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教育部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