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資格復查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藝術類新生入校后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或與??蓟蚵摽汲煽兠黠@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凡發現入學資格有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三十條
上述所有違規行為將報送給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
第七章 入學學籍和畢(結)業證書種類
第三十一條
凡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正式錄取手續的考生,按時來校報到后,在我省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