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3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報送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學院(本科)開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工作測評報告的函》(滬府函〔2020〕37號)收悉。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職業教育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職業教育發展新路徑,進一步完善職業教育體系,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經研究,同意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學院(本科)更名為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大學,學校標識碼為4131012915?,F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大學系民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學校,由你市統籌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要堅持職業教育辦學定位,保持職業教育屬性和特色,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
四、學校職業本科專業設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首批設置汽車服務工程、土木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數字媒體技術、工業機器人技術、護理等6個職業本科專業。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市按照國家關于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部署,切實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優化辦學條件,提高學校治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特別是“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圍繞產業需求開發實訓課程、完善教學體系,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提升辦學質量,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大學辦學許可證信息
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大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中文名稱: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大學。
學校的英文名稱:Shanghai Zhongqiao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學校法定地址和辦學地址:上海市金山區漕廊公路3888號,郵政編碼:201514。
第三條 學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全日制本科層次職業技術大學。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學校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辦學宗旨、辦學層次及辦學規模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的民辦高校,堅持教育的公益性質。
第五條 辦學宗旨: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以“做人,止于至善;做事,敬業樂群;做學,鍥而不舍”為校訓,培養掌握專業知識和先進技術,具有創新發展思想的技術技能型人才,把學校建成一所有規模、有特色、高水平的技術技能型本科層次職業大學。
第六條 辦學層次:全日制本科層次職業教育。
第七條 學校主要業務范圍:
(一)全日制本科層次職業教育。
(二)全日制??茖哟温殬I教育。
(三)經審批舉辦??粕究平逃?/p>
(四)經審批舉辦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培訓和終身教育。
(五)經審批開展中外合作教育。
(六)經審批舉辦特殊教育。
(七)依法開展其他教育服務。
第八條 辦學規模:學校面向全國統一招生考試、錄取,招收對象為符合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報考對象,辦學規模根據辦學條件改善情況逐步提高,每年招生具體人數以主管部門核準為準。
第三章 舉辦者和學校開辦資金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為上海致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金潤圭。
第十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500萬元人民幣,學校開辦資金將適時增加,按規定程序據實調整,增加的開辦資金來源包括舉辦人出資和學校辦學積累。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發揮決策中心的作用。
第十二條 學校董事會由9—11人(以實際備案人數為準)組成,其中4名董事由舉辦者推薦,其他董事由學校校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和社會賢達擔任,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學校主要舉辦者推薦、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至3人。執行董事由董事長在現任董事中提名產生,履行董事會專職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的董事成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學校董事會的董事。
第十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職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撤換。董事任期屆滿。新一屆董事會董事根據本章程第十二條有關規定推薦、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董事會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根據校長提名聘任副校長;聘任學校財務負責人。
(二)修改董事會章程、學校章程和審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批學校年度財務報表和收支預算、決算。
(五)審定學校機構設置;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督促檢查學校辦學過程及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七)考核校領導班子工作,決定其薪酬。
(八)討論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學校資產的處理事宜。
(九)決定合作辦學等重大事宜。
(十)審議批準學校專業調整、招生辦法等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大學委員會,按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民辦院校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實施監督,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所需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支持董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辦學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保證教學和生活秩序的穩定。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議事程序和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決議需董事會全體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后方才生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項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校長、副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4.審批學校年度財務報表和收支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6.決定董事會成員及其在董事會中的職務。
7.學校章程規定的合作辦學、專業建設、招生辦法等重大事項。
(二)董事會會議至少提前10日以書面通知形式送達,采取集中開會的形式。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的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議事內容、議事結果等。
(三)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大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董事會在作出決定前,要征得黨組織同意。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遇有緊急情況必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并將提議的事由及提議者共同親筆簽名的提議書送達董事長。
3.校長提議,并將提議的事由及校長親筆簽名的提議書送達董事長。
第十八條 學校的董事長即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決定董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
(二)董事會休會期間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
(三)決定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四)主持學校重大的對內對外活動。
(五)向學校董事會推薦學校校長人選、推薦社會賢達擔任董事。
(六)執行學校董事會授予的其它權力。
第十九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由3—5人(以實際備案人數為準)組成。監事由黨委委員、教職工代表、舉辦者代表擔任。其中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且監事會任職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長或財務負責人。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學校主要舉辦者推薦擔任。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最多連任2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本章程的執行。
(二)對學校工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并就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對學校的年度預算和決算提出初審意見。
(四)對學校的投資和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處置行為進行重點監督。
(五)列席董事會,就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提議召開學校董事會,并提出解決方案。
(七)聽取教職工和學生對學校辦學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向董事會和校長通報。
(八)完成董事會交辦的其他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聘任專職校長,校長主要職權如下: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主持并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教職工編制定額、工資標準和調資的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五)提名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董事會的授權,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聘任或解聘。
(六)組織教學、科研和其它學?;顒?,保證教育質量。
(七)執行董事會批準的預算方案。
(八)執行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校長和副校長任期與每屆董事會任屆期相對應,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新一屆董事會重新選聘。校長任職條件應符合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任職人員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董事經董事會聘任,可兼任校長、副校長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學校工會、共青團及其他依法設立的群眾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學校工會、共青團及其他群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獨立行使行政咨詢職責,主要針對學校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重大事項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由學校領導、行政主要處室辦負責人、二級學院領導組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有關規定,對學校學術活動進行評議,包括教師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申報等工作進行決策的機構。委員由學校領導、行政主要處室辦負責人、二級學院領導和一線高級職稱的老師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獲準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授予本科畢業生相應學士學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副高以上教師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25組成,任期3年。
第五章 學校的資產與使用規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創建時及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投入。
(二)學費收入。
(三)政府扶持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及其它合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資產依法管理的原則:
(一)學校應依法辦學,遵守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及教育政策,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學校在其存續期間對學校的全部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學校開辦資金、辦學資產、受贈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分別登記建賬,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并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違反法律法規使用學校資產。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違規挪作他用。
(三)學校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辦學經費,不得向學生、家長籌集辦學資金,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
第二十九條 資產依法適用的原則:
學校所收取的學費用于教職工薪酬、日常教學開支、實踐環境建設、學生活動與獎助學金等方面。
第三十條 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接受政府資助、社會捐贈,所有收入依法管理與使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一條 使用財務報告及審計:
(一)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設置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應當在每一月及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分析報告,接受政府財稅等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機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三)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向社會公開,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第六章 學校的變更、終止及資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自行分立、合并、終止,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須解散時,須經董事會表決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六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與教職員工;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校在財務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通知社團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終止。
第三十八條 因學校終止,財產清算依法優先償付: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章程的修改須召開董事會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除特別注明外,章程所稱“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解釋權屬于學校董事會。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