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11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請批準安徽財經大學商學院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蚌埠工商學院的函》(皖政秘〔2019〕237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有關規定以及第七屆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經教育部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安徽財經大學商學院轉設為蚌埠工商學院,學校標識碼為4134013611;同時撤銷安徽財經大學商學院的建制?,F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蚌埠工商學院系獨立設置的本科層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辦學定位于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四、學校全日制在校生發展規模為11000人。
五、安徽財經大學與華文(福建)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應逐項落實雙方簽訂的《安徽財經大學商學院轉設過渡期協議》條款,以保證過渡期內學校平穩、健康發展。
六、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辦學行為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省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辦學行為,提升教學科研水平,注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蚌埠工商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蚌埠工商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行為,保證和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蚌埠工商學院
英文名稱:Bengbu College of Technology and Business,縮寫:BCTB。
學校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東海大道7100號。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華文(福建)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第四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第五條 辦學宗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共產黨領導,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財經類應用型專門人才,弘揚“勇于拓新、堅忍不拔、公而忘私、敬業奉獻、合作共贏”的新時代大禹精神,傳承地方優秀傳統文化,服務長三角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六條 辦學定位:立足安徽,面向“長三角”,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依托應用經濟、工商管理學科優勢,實現經、管、文、理、工、藝術等學科融合發展,把學校建設成民辦高校中省內一流、全國有一定影響的地方性高水平應用型財經類大學。
第七條 辦學形式、層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學制四年,學生修業期滿,操行評定及學業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學校實際,積極創造條件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和各類培訓,推進國際合作辦學。
第八條 辦學規模:學校根據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控制在11000人左右。
第九條 學科門類: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實現經、管、文、理、工、藝術多學科融合發展。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科學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貫徹董事會領導、校長行政、黨委監督保障、專家治校、民主管理的指導方針。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首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方協商確定,以后董事會成員的產生根據章程確定。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等九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舉辦者代表出任,董事會成員中的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董事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校的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校長,根據校長提名,聘任、解聘學校副校長;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審批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措辦學經費,審核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人員編制定額及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審定、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學校法定代表人審定、簽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二)在董事會會議召開五日前,由董事會辦公室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全體董事;
(三)董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審核批準學校年度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6.法律或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書面表達其意愿,否則視為棄權;
(五)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或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或紀要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或紀要應當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設立副校長、校長助理等協助校長工作,并在校長的領導下分管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全面行使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校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召集、主持校務會并組織落實校務會決議;
(三)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組織實施學校的規章制度,擬定內部管理、教學機構的設置方案;
(六)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八)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懲;
(九)擬定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學校董事會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務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主持校務會,討論、處理和決定校長職權中的重要事項。成員由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副書記、校長助理、校辦主任等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系部、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師生員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校與教學系(部)兩級管理體制。教學系(部)黨政實行共同領導、共同負責體制,重大事項通過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制定相應的監事會議事規則,主要承擔對學院辦學行為實施監督的職責。
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1人是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其他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和更換。監事會設主席1人。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最多連任兩屆。
第三章 黨群組織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學校黨委在學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辦學方向、教育改革與學校發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辦學和規范管理中起監督作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監督學校依法辦學、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發展、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積極征求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學校內部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基礎意見和建議,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五)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教學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置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應為黨、團、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會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綜合素質高、專業技能扎實、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財經類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十二條 高度重視教學工作,突出教學中心地位,正確處理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系,其他各項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 教學內容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市場為導向,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設課程,選用教材。
第三十四條 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重視實驗室建設和實踐教學基地建設,通過校企合作,實現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對接,創新教學思路,改革教學方法,提高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社會適應度。
第三十五條 重視科研工作,開展社會服務工作,提高教師的學術水平和實踐能力,為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三十六條 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學校學位的授予、撤銷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成立教學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組織并履行職責,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置和教學、科研計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等。教學委員會由不低于十一人的單數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和學校、教學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估制度,設立教學督導機構,強化對人才培養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九條 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后公布。
第四十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五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聘用合同確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有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師德師風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國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規定錄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轉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四十九條 學校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的相關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獎懲;學生依法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學生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生依法享有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業證書,達到國家和學校規定學位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的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費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合理使用并嚴格管理教育經費、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提高教育投資與資源的利用效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投資方出資、政府資助、社會和個人捐贈以及辦學積累等形成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學校接受的社會捐贈,依照與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并在招生簡章和廣告中載明。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將所有涉及學生的收費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管理學校財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和教職工的進修培訓等。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制度。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安全穩定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董事長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維護安全穩定、建立和諧校園是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能之一。
第六十一條 加強學校安全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以學校、教學系(部)黨組織和學生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絡。
第六十二條 嚴格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建立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建立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學生安全防護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九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四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發生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它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七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七十條 學校終止后,依法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二條 學校其它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權和解釋權歸學校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