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錄 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生實行網上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公安類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專業中的法學、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應用心理學專業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相關規定確定學校的投檔比例。
第二十四條 招生工作人員應仔細審閱每一個考生電子檔案,對考生檔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五條 公安類專業按考生的文化成績和面試、體能測試、體檢、政審的綜合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普通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確定專業,對于分數低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第二十七條 學校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八條 根據當前公安機關錄警實際需求情況,公安類專業招收女生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計劃數的10%。普通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條 普通專業考生身體條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定執行。公安類專業考生身體條件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和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條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錄取通知書按考生高考報名時所填寫的通信地址統一郵寄。
第三十一條 錄取結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指定網站或撥打公布電話查詢錄取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安類專業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廳和學校共同組織全面復查。三個月內發現有不符合條件者,轉入普通專業學習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畢業待遇
第三十三條 各專業學生統一住校。按照公安部規定,學校實行警務化管理,在校學生統一著制式服裝。
第三十四條 學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學校根據自愿原則動員學生購買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人身傷害的,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02年12號令)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條件的,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 公安類專業畢業生就業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編辦等六部委下達的文件精神執行;普通專業畢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類招生嚴格執行湖南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2019年各招生專業的學費標準為:
偵查學:7150元/年
治安學: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學技術:7150元/年
禁毒學:7150元/年
警務指揮與戰術:7150元/年
網絡安全與執法:7150元/年
法 學: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4800元/年
應用心理學:3800元/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律實行集體住宿,住宿費標準為1200元/年。(含熱水維護費100元,空調維護費100元)
各專業學費及住宿費標準正在上報審批中,最終以省物價局審核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章 獎學金、困難補助與助學貸款
第三十九條 為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幫助經濟困難大學生完成學業,學校實行“獎(獎學金)、貸(國家助學貸款)、助(勤工助學崗位)、補(困難補助)、減(學費減免)”五位一體的助學工程。
第四十條 學校設一等、二等、三等和單項共四個等級校級獎學金,同時設有“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標兵”、“優秀團干”、“優秀共青團員”等個人綜合獎勵項目和“立功、嘉獎、通報表揚”等個人單項獎勵項目。
第四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或品學兼優的學生,經評定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十二條 對困難學生實行助學金補助政策。學校設有國家助學金、校級困難補助和特殊困難臨時補助。在評定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前需進行貧困生認定,步驟為:經本人申請,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由其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如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無專用章,可由政府代章)和《湖南警察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經學管部門審核、公示,并由學校研究確定貧困等級。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和校級特殊困難補助原則上必須通過貧困生認定。
第四十三條 貧困生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它法定監護人)7-9月份向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學校不再組織高校助學貸款。
第四十四條 學校通過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和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等渠道,多方位為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幫助。
第十二章 紀 律
第四十五條 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發的有關文件及政策規定,遵守各?。ㄗ灾螀^)有關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長的饋贈、宴請,不得收受紅包、禮金。
第四十七條 招生工作將認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項承諾,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現象,嚴禁委托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嚴禁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學生。凡違反錄取原則和招生工作紀律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者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19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