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
第十九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我院依據考生志愿以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或相關科目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3+證書技能課程證書”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剩余計劃專業錄取,如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考美術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高考文化成績、術科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總分,成績合成公式=(高考文化成績/750)*40%+(術科統考成績/300)*60%),按合成總分由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四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所有專業對男女生比例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專業分檔,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我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每生每年15000/生·年;住宿費:1500/生·年。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院相關規定執行。
1.學院設有獎學金制度,獎勵學習優異的優秀學生。其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等,每學年評選一次。
2.學院設有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金,并提供適當的勤工助學崗位,困難學生可申請勤工助學。
3.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協助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每生每學年最高可貸8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檢監察辦公室
聯系人:宋翎
監督電話:020-87025110-8015
傳真:020-87024965-8022
電子郵箱: 838713781@qq.com
第三十一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20-87025321 87024172
傳真:020-87025110-8022
電子郵箱:hnsmxy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hnsmxy.cn
招生網址:http://www.hnsmxy.cn/zsw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廣州華南商貿職業學院于2018年1月3日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州華南商貿職業學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廣州華南商貿職業學院委托廣州華南商貿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