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
第十三條 各專業除要求被錄取考生思想品德優秀,體檢合格外,基本錄取原則如下:
1.美術類、舞蹈類及音樂學(含音樂教育方向)、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對文考名單中一志愿報考且高考投檔成績不低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劃定的相應批次文化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按??汲煽儚母叩降蛽駜炰浫?。
2.音樂表演專業器樂各方向:對文考名單中一志愿報考且高考投檔成績不低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劃定的相應批次文化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按各器種??汲煽儚母叩降团抨?,根據投放的相應器種分省計劃擇優錄取。如某省有未完成的器種計劃,酌情調整至其余已投放相應計劃且生源充足的省份錄取。
3.民族英才班(音樂類、舞蹈類):對文考名單中一志愿報考且高考投檔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文化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按??汲煽儚母叩降团抨爴駜炰浫。晿贩较蚝推鳂贩较蜻€須參照投放的相應分省計劃,器樂類不分器種)。文化課無單科小分限制。如擬錄考生所在地省級招辦對文化課成績有特別要求,則須按要求執行。
4.各專業按??汲煽兣抨犱浫r,如遇??汲煽兿嗤那闆r,先按少數民族優先、再按文化課分數高者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文化課均按總分750分折合。
第十四條 民族英才班文化錄取線、專業錄取線的產生:按考生??汲煽兣抨?,結合各專業及各省當年生源情況,在不超過各專業招生計劃數150%的范圍內確定文化錄取線,文化線過線考生按校考成績排隊錄取,生成最終專業錄取線。
第十五條 同等條件下,少數民族考生優先錄取。
第十六條 美術類各專業最終錄取時,各省錄取人數不超過各招考方向計劃數的30%。
音樂學專業音樂學理論方向最終錄取時,各省錄取人數不超過該招考方向計劃數的20%,不包含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七條 高考使用民族語答卷的考生須提供教育部命題的漢語加試成績,供學校錄取參考。
第十八條 考生外語語種不限,但入學后我校只提供英語教學,請考生酌情填報。
第六章 入學
第十九條 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學費標準按當年北京市物價局審批標準執行。在校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品學兼優者可享受獎學金待遇。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被錄取后保留軍籍,在校期間的待遇由選送單位負責供給,畢業后由選送單位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的新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二條 美術學院視覺傳達設計專業按類招生,下設“視覺傳達設計”和“視覺傳達設計(影像設計)”兩個招考方向,采取統一報名、考試、評卷、錄取。入校后根據校考成績與志愿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相應的計劃數進入到上述兩個招考方向學習,畢業時發放相應招考方向畢業證。
第二十三條 音樂表演專業大提琴、低音提琴兩個器種招生計劃分屬于弦樂、民樂拉弦、少數民族樂器三個招考方向,報名考試及錄取環節統歸于弦樂招考方向,入校后根據??紝I排名與志愿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相應計劃數進入上述三個招考方向學習,畢業時發放相應招考方向畢業證。
第七章 違法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凡專業考試中被認定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場,取消當場考試成績,情節嚴重者通報省級招辦并根據教育部41號令、33號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組織全面復查,在專業考試或高考過程中違紀或舞弊者一經查實,一律根據教育部41號令、33號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嚴肅處理。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詳細招生計劃、報考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報考信息以當年藝術類各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